南京天光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23〕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公车改革、公车管理等规定要求,规范公车使用及公务租车,提高运行效率,节能降耗,加强公务用车成本控制,保证行车安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21〕266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公车包括研究所购置或配备的用于执行科研、管理业务相关工作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保障科研工作、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需要。研究所直管的公车是用于人员公务接待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禁止用作货运。
第三条 综合事务处是研究所公务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车的统一管理、调配与协调。划归研究室管理的科研业务公车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并在综合事务处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各类公车的使用、维保和租赁车辆用于执行公务的管理,以及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课题)用车前需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车申请,车辆管理部门主管按照急重优先、先登先用、科学调度、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调派。
第六条 驾驶员每天上班时应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若发现车况异常,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主管,经批准后送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若发现车辆故障未及时上报,车辆带病上路造成事故、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工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条 公务用车执行确认备案,用车收费按半年结,用于冲抵常规运行费用支出。驾驶员在用车结束后如实填写用车单,交用车人签字确认,由驾驶员保管。每月末,驾驶员凭用车单根据《南京天光所公车收费标准》核算费用,车辆管理部门核算驾驶员公里补贴、加班费,按相关规定提交发放。
第八条 南京市外长途用车,驾驶员应事先填报《长途出车安全备忘》,明确各安全事项符合要求,车辆管理部门主管批准出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仅限执行公务活动使用,禁止公车私用,禁止非本所许可的驾驶员私自驾驶公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费用,由驾乘当事人承担。确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应事先向综合事务处申请,并须经分管所领导特批。
第十条 公务活动中,如遇派车部门无法调配车辆时,应采用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租赁车辆出行;禁止私车公用或者私车公养,禁止报销任何私家车所产生的油费、修理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研究所公车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所领导特批后,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驾驶员出车,出车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让非本所驾驶员驾驶。
第三章 车辆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所各类公车均属国有资产,纳入本所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更新、转让、报废等应遵照国家、中科院和研究所相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所有权调整和安排各辆公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车钥匙一套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部门主管保管,另一套由综合事务处公车主管保管。公车的附属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等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应按要求及时归档,不得遗失。
第十四条 研究所各类公车的常规运行费用分别在专用帐号中列支,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费、汽油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车辆年检费和证照年审费等,以及驾驶员绩效、公里补贴、市内加班费。安全奖等另行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所公车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点加油,车辆统一到政府采购指定范围的加油公司加油;定点维修,车辆统一由指定汽修站维修和保养(具有汽修等级二类以上资质);定点采购,车辆配件统一从指定汽修站、正规销售公司采购。由综合事务处集中选定2~3家定点单位。
第十六条 研究所公车实行定车定人维护责任制,车辆管理部门对每辆公车应指定专人负责。公车维护责任人应严格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期办理保险和年检,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认真登记用油情况、行驶里程等车辆使用情况。对维修保养不及时、不到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研究所公车维保费在500元(含)以上的由维护责任人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报车辆管理部门主管审查,报销按照所财务规定由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批。车辆每次维保,维保单位应出具维保清单和正式发票,车辆维护责任人应将所有维修、保养情况如实填写在《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上。出差在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紧急修理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车用油,由车辆管理部门购置加油卡(记名卡),一车一卡(每张油卡对应车号),驾驶员须规范使用加油卡,执行使用登记,车辆管理部门主管负责定期对照行驶里程核查油耗情况。油卡一旦丢失,应立即挂失。特殊情况下,不能用加油卡时,应优先使用公务卡并征得主管同意。严禁使用公车油卡给其它车辆加油,一经发现,将追缴油费并严肃处理。建立车辆运行管理台账,按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运行费用情况填写《车辆管理台账》,经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按上半年、下半年在本所内部公示。
第十九条 公车在执行公务中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应按交通法规要求,注意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警处理,确定事故责任方,由责任人与保险公司按有关保险条款协商解决,责任的判别依据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如有伤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需要赶赴现场的,报请安排专人前往处理。
第四章 车辆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短期或长期租赁车辆的,由综合事务处负责对拟租赁车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租赁公司的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公司注册年限不低于2年);
(二)车辆的车型及车况(车型符合工作要求,无重大事故且车龄不超过6年);
(三)租赁方派出驾驶员资质(准驾车型相符,无犯罪记录,安全驾驶3年以上且身体良好);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要求;
(五)单次租车费超过2000元时应事先签订租车合同(协议),参照本所行政综合类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所驾驶员包括:研究所聘用的专职驾驶员和部门聘任的专(兼)职驾驶员,所有专(兼)职驾驶员资质和基本情况须在综合事务处审查备案,并报请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专职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承担所内公务用车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二)遵守所内规章制度,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服从调度,认真履行出车手续,做到及时、准点、负责;
(三)爱护车辆,负责公车的日常清洁和定期保养、及时联系维修,保证行车前车容整洁、车况正常;
(四)负责车辆的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的按期办理;
(五)负责用车情况记录,用车费用统计、收缴;
(六)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秘密,不得乱发议论;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外勤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兼职驾驶员可参照研究所专职驾驶员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管理,基本条件应满足:获得驾照3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安全驾驶达3万公里以上、无较大违章记录且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全所专(兼)驾驶员在部门分管的基础上,由综合事务处统一协调。借用驾驶员的公里补贴、加班费等支出由用车部门按照研究所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在出车前和回所后做好车辆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按章行车,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超载。
第二十六条 每工作周应至少全面洗车1次,出车时车辆内外不清洁、有污垢(正值雨雪天除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1次扣除驾驶员当月绩效50元~200元。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若用车时联系不上,发生2次以上扣除当月电话补贴。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被发现或举报因出车不准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绩效100元~200元,2次以上停发当月绩效。
第二十九条 因驾驶员对车辆维护不当或不执行公车管理制度,延误或妨碍正常公务用车的,每次扣除绩效100元~200元,2次以上停发当月绩效。
第三十条 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或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在对方的除外),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可视事故严重程度扣减当月绩效。
第三十一条 无公务用车任务时,驾驶员须将公车停放在所内指定的地点,严禁擅自在外停车过夜。若因擅自在外停车,发生车辆盗抢、损坏等情况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相关人员利用公车不当得利,严禁虚报出车任务、油费、停车、过路过桥费等,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或交由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不准无故拒绝车辆派遣,不得谎报、瞒报车辆故障。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第三十三条 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驾驶员行车中出现困倦乏力、反应迟钝时,应及时停车休息,必要时应报告主管。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由驾驶员负全责:
(一)擅自私借公车、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
(二)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或被举报酒后驾车,经查实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严守保密纪律,因泄密、私下传话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章 依规接受研究所纪委、纪监审部门及上级机关对车辆管理的审计监督。研究所将车辆配备、车辆运行维护、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车辆租赁、车辆处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追究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二)购置车辆,未编制新增资产预算、资产配置计划;未办理购置车辆报批工作;
(三)未按政府采购规定购置车辆;京区事业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
(四)违反规定将本单位车辆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
(五)公车私用或者私车公养;
(六)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七)变相使用本单位资金为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购置车辆;
(八)超编制、超标准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
(九)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十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十二)占用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者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十三)未按规定租用车辆;超标准租用车辆;
(十四)未按规定处置车辆;
(十五)其他违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事务处修订,未尽事宜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天光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宁天光发〔2019〕25号)废止。
附件:1.南京天光所公车收费标准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