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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23〕58号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各种化学品。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购买、储藏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二)确因科研实验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事先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经所综合事务处安保办备案。危化品一次购置5000元以下时报综合事务处负责人批准,5000元以上时报所分管领导批准,由安保办负责统一购置、调配。     

(三)安保办须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避免购置过多造成安全隐患及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购买时,须选择科学合理的运输方式。
(一)根据所购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选择正确安全的运输方式。
(二)两人以上前往购置、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在购置量较大的情况下,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在使用普通交通工具运输零星危险化学品时,须有专人看管,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一)全所危险化学品在安保办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统一储存管理;使用部门在申请获批后,由申请时确定的保管人至危化品仓库按使用量登记领取化学品(原则上以瓶为单位领取),保管人须将化学品放置于带有锁具的橱柜内上锁保存。
(二)对剧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三)使用部门须针对所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特性,按规定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按照“谁领用、谁负责”原则,领用部门须指定专人对在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四)使用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应实行动态量化管理,使用过程中及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在用完后及时交回空瓶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及残液。
(五)使用部门、安保办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六)使用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存量无故减少时,须及时向使用部门领导及安保办报告。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回收与处置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危险化学品。
(二)由安保办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及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化学品及其残液。
第五条  综合事务处为研究所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安保办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回收处置和危化品仓库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和使用管理、保管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研究所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天光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宁天光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