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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22〕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全所人员生命安全,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及中科院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述安全管理包括了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及全体人员。
第三条 全所各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全所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全所各级领导须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安全管理工作。所长(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指定一名主管所领导协调安全管理工作。所综合事务处下设具体负责安全管理的安全保卫办公室,是所安全管理体系的常设机构与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对全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本部门基层安全员(各研究室一般由秘书兼任),组成全所安全管理责任网络。
第九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职责:
1.领导组织推动全所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推动制定、修订全所性的安全规章制度。
2.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汇总上报,并督促实施。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准挪作他用。
3.领导开展全所性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条 所长(法定代表人)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院党组、院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
2.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工作组织体系。推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或联系部门的安全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3.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将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职责清单,督促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就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在个人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4.在领导班子经常性工作会议中列入安全工作内容,对单位科研与各项事业发展重要决策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
5.督促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安全责任情况作为各级评优及职工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确立对重大案件、事件、事故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确立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总结考评和奖惩的机制。
6.根据安全工作实际需要提供组织、设备、经费等保障。
7.适时检查安全工作,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主管所领导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的具体措施。
2.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单位法人与分管领导之间、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之间,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不留盲区。
3.提醒并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总结、考核和奖惩;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重要问题,会同安全、纪检、人事等部门研究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处理意见,研究各类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并提请班子会议决议;加强安全责任部门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支持纪委监督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工作。
4.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和重大事件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督促本单位各场所及各项科研活动开展风险源辨识、警示明示及落实防控措施,督促有关单元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6.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部门和人员研究处理意见并督办执行。
7.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人员履职状况、制度体系运行、规章制度落实、奖惩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
8.督促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促进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增强防范能力,关注人员心理健康,积极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9.组织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与调查研究,推动落实安全工作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重大事故及时向分院及院安委办报告。
第十二条 其他所领导安全职责:
1.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院党组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督促逐级落实责任。
3.督促所联系研究单元和分管部门学习并贯彻执行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安全工作。
4.定期指导检查安全工作,在重要节假日、关键时段带队督导检查安全工作,就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5.及时指导、督促所联系研究单元和分管部门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事件)。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1.提醒并督促单位法人、分管领导以及其他领导和人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2.承办本单位安全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3.负责编制本单位管理层级安全责任书,督促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相应安全责任书,并组织签订。
4.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包括制度完善、督促检查与整改、设施维护和购置、培训和宣传教育、预案演习等事项。
5.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制度、流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确保安全工作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
6.组织开展本单位各场所及各项科研活动开展风险源辨识、警示明示及落实防控措施,督促有关单元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7.开展日常巡查,督促物业安保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监督落实;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8.负责研究所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督促、检查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作业。负责研究所危险品仓库的管理,负责处理危险品的申购、发放、回收、登记、上报等工作。组织检查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器具,负责日常维护、更新,确保可靠使用。
9.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演练等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奖惩。
10.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行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11.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因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指定各场所安全责任人,及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2.组织制定本部门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提醒和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做到全员覆盖;落实科研生产安全保障条件,完善安全操作流程。
3.组织本部门各场所及科研活动开展风险源辨识、警示明示及落实防控措施,根据本部门职责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强化安全事项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开展有针对性分级分类教育培训等工作。
4.开展日常安全自查,包括风险源的警示标识、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物资和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5.发生案件、事件、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营造和谐稳定的科研生产氛围,调解和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7.落实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科研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对有毒、有燃烧爆炸危险的项目,在设计时应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订出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安全保卫办公室审查备案。
2.组织本课题组职工特别是公务出差期间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在外租车、住宿、就餐等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3.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
4.加强课题组外聘人员的管理,及时登记办理有关证件。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基层安全员职责:
1.承担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协助本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责任区内的安全规章制度、风险源识别、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并督促本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协助部门负责人宣传、落实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3.负责责任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
4.负责本部门内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5.每年参加安全员培训,督促部门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上岗。
6.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本部门人员开展有针对性或专业性安全培训。
7.负责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及安全储存及使用,并建立相应的使用登记台账。
8.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1.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安全工作管理。
2.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3.知晓工作场所及科研活动存在的风险源及危险程度,熟悉危险环节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工作。
4.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报告安全隐患,主动提出整改建议,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安全职责:
1.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培训。
2.提供实验安全保障。
3.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4.严格学生外宿和出勤管理。


第三章 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对在年终考核安全工作落实到位,领导重视,安全员发挥作用,无事故无隐患的部门,研究所将给予表扬,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工劳动纪律涣散,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从而导致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及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领导,研究所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视事故情节、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组织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应广泛利用网络、宣传栏、图片展览、音视频、演习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由安全保卫办公室或事故调查小组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安全教育,由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安全捡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保证科研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危险、查明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并整改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安全检查的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要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报批评无视安全、忽视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所组织的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部门提供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对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向上级报告;对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全所范围的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群众性普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协助安全工作委员会和所领导组织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安全检查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安全责任人(课题组长)进行。基层安全员应经常在本部门范围内巡回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布《隐患整改通知》,其中包括:隐患部位与内容、整改期限等描述。《隐患整改通知》由安全保卫办公室签发,隐患责任部门负责人接收并负责处理。隐患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对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对能够解决的隐患须尽快整改,不得拖延,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临时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应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有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研究所日常科研生产活动中所涉及的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规范同时受各专项规定具体约束。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天光字〔2015〕15号《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废止。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