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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实验室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2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所有部门和成员。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遵循全所统一、部门负责、专人管理的原则。综合事务处是全所实验室工作环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所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科研部门所属实验室,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各实验室责任人并在综合事务处备案。各实验室负责人针对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控制标准、操作规程等规定,并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环境、秩序控制和日常检查全面负责。
第四条  对全所各实验室按年度为周期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五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实验和检测的重要场所,须保持干净整洁、无灰尘、无异味,仪器设备应安置合理,摆放整齐。实验室家具风格、色调统一,不得摆放包装箱、纸盒等杂物,且不得作为日常办公室使用,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做好防护,必须更换统一工作服、工作鞋或使用鞋套。上述物品需清洁时,统一放置于指定地点,由物业人员清洗和晾晒后归还。
第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或进行与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乱丢废弃物,禁止将与科研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的保洁工作由物业人员按照保洁周期具体实施,如遇临时工作或发现污染,需要及时保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通知物业人员及时处理。
第九条  综合事务处负责组织对全所超净实验室的净化、通风装置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对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报检、维保。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实验室内的照明、配电、通风、超净过滤装置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对危化品的使用、保管和处置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  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原则上实验室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要进行长时间不间断实验,或因空气湿度大需要长期开启除湿装置且无人在现场值守的,实验室相关人员要报综合事务处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确保运行安全、有效,检查周期不超过8小时,检查记录置于现场醒目处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的实验;确需进行此类实验的,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报综合事务处,经现场检查,确保人员、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三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带外单位人员参观实验室前,须按规定至科技处办理审批手续,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陪同进入。
第十四条  综合事务处相关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积分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以实验室为单位,年度总积分为100分。每年度积分与实验室年度产生的房屋占用费、电费、水费之和(下称为:年度费用)挂钩。
第十六条  实验室年度积分
1.年度分值为80分以上的(含80分)年度费用标准不变;
2.年度分值60-80分的(含60分)按照年度费用标准×1.5收取;
3.年度分值30-60分的(含30分)按照年度费用标准×2收取;
4.年度分值低于30分的,按照年度费用标准×3收取。
第十七条  扣分标准
发现有违反第二章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按如下标准扣分:
1.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扣5分;
2.违反第六条、第七条扣3分;
3.发现实验室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3分;
4.在整改期限到期后复查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一次扣30分;
5.发现在实验室内存在违反研究所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管理、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制度造成发生事故、被盗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不少于50分,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部门拒不缴纳年度费用的,综合事务处有权收回相关实验室。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原《南京天光所实验室管理规定》(宁天光发〔2018〕8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