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23〕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中科院的有关要求,持续推进我所软件正版化工作并完善管理制度,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以及科研实验专业软件(专用软件)。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采购、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监督软件终端用户购买、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管理维护。
第五条 软件正版化管理是在本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按照职责分工,综合事务处和科技处积极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一)综合事务处负责起草通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关文件等,组织、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工作落实;并根据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授权,发布有关软件正版化的各类通知、公告及信息等。
(二)科技处主要负责正版软件的无形资产管理及科研实验专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包括正版软件无形资产的登记、统计及核销等;按照国家和中科院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正版软件进行统一管理。
(三)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主要是督查各部门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相关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
第三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六条 采购管理
(一)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的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三)由综合事务处负责根据实际统计所需采购的通用正版软件的各种性能参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四)科研实验专业软件(专用软件)由各研究室、使用部门按要求自行采购。
第七条 安装管理
(一)综合事务处负责通用正版软件平台的安装调试,各研究室负责各自使用的科研实验专业软件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八条 使用管理
(一)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所成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意识。
(二)建立规范的通用正版软件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许可证(授权)信息、有效期、安装使用情况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四)不能在办公配发的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五)不得故意规避或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六)不得未经授权擅自将正版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使用。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本所造成不良后果或法律纠纷的,本所将责令有关使用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