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宁天光党字〔20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管理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中国科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22〕54)文件,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服务我所科研创新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全所和谐稳定。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所党委对研究所信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落实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和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安排;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研究所信访工作组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重点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完成中国科学院党组、院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南京分院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七条 所纪委负责组织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工作,并对信访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党群监审处是研究所信访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全所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我所信访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研究制定所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
(三)接待、登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组织、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工作;
(四)对可能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及时向所党委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完成上级部门和所党委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处置工作,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及时向所党委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注重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 研究所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登记。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访时间,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联系方式,信访渠道,信访事项和主要诉求等。
对于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类信访,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的,应在本部门落实责任人开展后续工作,并将信访登记信息报党群监审处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的,应将信访登记信息及相关信访原件转交党群监审处,由党群监审处推进后续处置工作。
对于走访类信访:
1.及时现场接访。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来访事项,应通知党群监审处协调相关责任部门接访。
2.责任部门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认真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转送、交办。
1. 党群监审处对属于我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事项类别、来源、职责等情况,及时界定责任部门并转送交办;
2.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单位或部门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三)受理。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附件1),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应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或部门受理。
(四)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再受理,但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信访人:
1. 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
2.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3. 对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
4. 其他属于不再受理范围的。
对诉求不合理、缺少政策依据支持的信访事项,对信访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信访人,要加强心理疏导、耐心劝导、人文关怀,防止发生极端行为。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填报《信访拟办单》(附件2),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对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等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党群监审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项类别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引导信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部门办理:
1.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2.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3.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4.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5. 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件3)。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附件4)。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1.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3.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于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
办结时应填报《信访件办结单》(附件5),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办理结果。
各责任部门在对信访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包括来信来访登记、来访电话记录、来信原件、接谈记录、领导批示、信访信息登记表、办理过程材料、办结报告等)进行整理编排,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党群监审处应建立信访工作台账,对信访登记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收到书面答复后可向南京分院、院机关相关部门请求复查、复核。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核,但信访人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不再受理,但要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应由此信访事项责任部门认定。若认定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 督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群监审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查,对信访工作履职不力、问题纠纷久拖不决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研究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信访受理部门:
1.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
2. 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 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信访办理部门:
1.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2.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3. 对信访事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4.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三)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1. 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2.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3. 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4.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6. 打击报复信访人;
7.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群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中科院南京天光所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天光党字〔2022〕22号)同时废止。
2023年7月25日
附件5.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信访件办结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