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内容

南京天光所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宁天光党字〔2019〕14 号

第一条 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从而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指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并把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作为党支部和党委讨论和审批党员的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示对象: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第四条 公示范围:研究所范围内。

第五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第六条 公示时间: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应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应在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 公示程序:

1、发布公示。公示工作由各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各支部拟发布公示前将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情况报所党委备案后统一在所内公告栏予以公示。    

2、收集意见。公示期间,其他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反映。

第八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对于公示的情况,无论有无问题,都应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并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

(一)对于经过公示没有不良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或反映的问题只是一般性缺点,本人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对于党员群众反映较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本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建议支部大会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

(三)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本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建议支部大会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条 公示要求:

1、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调动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尤其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2、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3、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党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天光党字[2006]2号文废止。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