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信息宣传工作能力建设与统计奖励办法
宁天光发〔2023〕70号
依照《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细则》和《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所信息宣传工作的统计范围为工作进展情况适合量化记录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奖励对象是积极参与本所各项信息宣传工作的部门和成员。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含国内、境外新闻宣传)的统计内容为:各部门新闻在报纸、期刊、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及被转发情况,各类新闻发布活动的报批、报备情况。
其报送统计方式为:新闻宣传分为国内和境外两块,由综合事务处负责审查、提取和统计国内、境内媒体数据和国外、境外媒体数据,由新闻宣传管理员分别将可录入数据录入院科学传播业务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平台。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部门报送稿件被院政务信息刊物和中办、国办政务信息刊物采用以及获国家领导和院领导、部委领导、省区市领导批示情况。
其报送统计方式为:由各部门报送稿件给综合事务处审核,综合事务处也可自行搜集、整理稿件,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由综合事务处政务信息管理员报院政务信息管理系统。由综合事务处根据系统及我院反馈上报信息被采用及获领导批示等情况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四条 网络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部门撰写的宣传报道在所网站中、英文版和所官方微信平台上发布的情况,综合事务处向院网站群主站中、英文版和院官方新媒体(微博、微信)推送信息被采用等情况;所网站及所官微出现错误、不及时更新情况(扣分项)。
其报送统计方式为:得分统计由综合事务处根据实际发布和系统反馈情况进行统计;扣分项由院网站编辑部检查反馈。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部门按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提供的发布在所网站中文版“信息公开”及相关栏目的情况。
第六条 拟宣传信息首先由撰稿人、信息联络员(一般为业务主管、项目负责人或室秘书)或采访等活动组织者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提交综合事务处负责人审核,经保密办负责人审核确认其信息不涉密后,方可对外公开发布,必要时需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发布。具有时效性的宣传信息应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发布。
第七条 本所信息宣传工作统计按年度进行,每个统计年为上一年11月至本年10月。
第八条 综合事务处负责按照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等3项工作统计的计分标准(见附件),分别统计出撰稿人或信息提供者的得分。本所在媒体或所网站上刊登的通知、公告、公示、招聘信息、广告或转发的超链等动态信息不计分。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共同署名的稿件,以本所第一撰稿人名义并视同独立完成进行计分。获得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奖的,集体奖以100分计,个人奖以60分计。
第九条 同一信息或宣传材料以上述不同方式被采用的,以最高分值计算,不累计且不重复计算,跨统计奖励年度的补足差额。但是,新闻宣传中的媒体性质、版面或栏目、时长等3类子项及政务信息得分累加计算,列明加分情况的累加计分;自主撰写的宣传报道在所网站或官微发布后,被院官方微博、微信采用发布的以最高分值附加计算;所网站发布的新闻报道或信息在所官微上转载的不累计。按每分30元标准奖励撰稿人,每年按标准一次性兑现。
第十条 为便于统计和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本所有下属部门开设子网站、微博或微信等新媒体账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综合事务处备案,经分管所领导同意后,由分管科学传播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针对未按研究所信息宣传相关规定执行或产生扣分项的,在综合事务处提醒通知后,各部门有关责任人仍不及时整改的,相应责任人的信息宣传工作奖励取消,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二条 特别注意,不当信息包含: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文件、引发负面舆情、利用所网站、所网子站、所官微账号及下属部门开立的微信等新媒体账号参与商业活动等。一经发现,给予整改提醒并取消奖励。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信息宣传工作能力建设与统计奖励办法》(宁天光发〔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