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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信息宣传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24〕7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的信息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地宣传我所科研进展及成就、先进人物事迹等,进一步提升南京天光所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我所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科学院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信息宣传内容

(一)所内各部门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展示我所科研进展、先进人物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二)所内各部门或个人编写和制作的向所外公开传播的有关我所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内容(含政务信息报道、新闻媒体报道、网站及融媒体平台等报道和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

(三)所内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展示或发布的有关我所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二条 审批程序

综合事务处是本所信息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宣传的事务管理及宣传内容的政治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的审核。

(一)所内各部门自行编写制作或邀请新闻单位记者编写制作的有关研究所情况的稿件、文字、图片、视频和音频等,投稿及发表、发布前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填报《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信息宣传审批表》。

(二)科技处对科研类的信息宣传材料进行审核。

(三)定密责任人对信息宣传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

(四)综合事务处对报送的信息宣传材料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尽量保证其表述准确适当,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必要时报相关业务分管所领导审核。

(五)新闻宣传报道、政务信息稿件或采访提纲内容应打印附后,由分管科学传播的所领导签批;通知、公告类动态事务信息发布以邮件群发相关人员,仅需填审批表。

(六)保密办对信息宣传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条 审批原则

(一)政治性。所有信息宣传内容要做到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不能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准确性。信息宣传内容必须反映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视频图像作品的色彩要和谐、影像要清晰、主体要突出。

(三)保密性。严禁在信息宣传内容中涉及国家秘密、本所科研技术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其它需保密的内容。

第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注意事项:

(一)所内各部门或课题组或个人遇有国(境)内外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约访(包括电话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来所采访,均应及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向综合事务处报备审批。必要时报经分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事务处统一安排接待。

(二)全所性或重大的信息宣传活动,经分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同意后,由综合事务处会同所其他有关部门向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三)所内各部门或课题组或个人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无论新闻媒体(对方)是否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写的宣传内容,均应向其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

(四)对送审的各类信息宣传内容,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应及时地审批,勾选《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信息宣传审批表》中的相应审查项并签名,如有其他意见也可另写明;对修改后可以发表、发布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者,文责自负、言责自负;在信息宣传中给研究所、部门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宁天光发〔2023〕49号)废止。

 

附件: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信息宣传审批表

南京天光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