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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23〕69号

    

为加强全所政务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上传下达”“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所政务信息是指在科技创新发展、管理服务保障和各项改革等方面具有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等特征,并可作为领导决策依据和参考的各类信息,是一项由各部门负责收集、处理、报送重要工作动态、重大成果产出、科技态势研判、科技咨询建议等内部信息的工作。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快速、灵敏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我所各时期中心工作和改革与发展目标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为上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及宣传和提高所整体形象服务。

第三条 我所政务信息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章 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所科学传播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所政务信息工作。要在工作时间和活动安排方面保证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能及时获取第一手的信息和资料。分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要经常听取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汇报,帮助他们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所综合事务处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队伍;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本单位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所内各部门要协助综合事务处工作,积极主动地提供信息线索。

第七条 综合事务处信息宣传员应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与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双向互动”的作用,确保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第八条 信息宣传员的基本职责:

(一)了解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院及我所科技创新发展工作进展及动态、我所管理服务保障与改革等各项工作;

(二)协调本所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政务信息。

(三)负责与院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并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 信息宣传员的权利

(一)可调阅有关资料,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我所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上级领导关心的热点问题,包括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和动向等;

(三)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市的主要领导、院领导视察我所的情况、重要指示和讲话;

(四)我所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重要科技创新、重要科研突破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展情况、管理服务保障与改革的经验和成就等;

(五)我所组织的重要活动,包括大型会议、重要学术活动、与会主要领导及讲话要点等;

(六)重要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进展与成绩;

(八)党的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在改革与科技创新中涌现的优秀人物、事迹等;

(九)院地合作、共建,促进科技发展情况;

(十)我所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所领导、不同层次人员对我院改革的意见和建设等;

(十一)重要的突发事件与敏感问题;

(十二)院政务信息部门布置的其他信息收集任务或调研任务。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况准。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既报喜,又报忧;

(二)内容新。充分反映本单位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

(三)针对性强。能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作用;

(四)综合性强。要用精炼的文字反映事物的概貌,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十二条 编辑信息要做到实事求是,主题鲜明,文字精练,文法规范,专业术语、数字和计量单位准确。

第十三条 我所向院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普通信息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报送院办公厅,重大事件在发生后1天内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发生后6小时内报送。对重大信息,综合事务处将通知所内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综合事务处、保密办公室和分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如被采纳的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由综合事务处负责了解批示内容并报所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 要加强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报送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密泄密。对有密级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稿件审批材料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积极投稿的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宁天光发〔2007〕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