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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关于修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职工请假审批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天光发〔2025〕24号



研究所各部门:

为落实院党组“深化党纪学习教育,严明岗位工作纪律”专项工作,以严明的纪律保障抢占科技制高点核心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修订了《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职工请假审批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天光所  

2025年5月1日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职工请假审批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加快抢占科技制高点,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更好开展建制化、组织化科研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纪律,根据国家、院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天光所全体在职职工、在站博士后及劳务派遣人员。

三、假期类别

(一)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由组织上安排疗休养的,视同带薪年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4.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5.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二)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假期1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天数。

(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对于难产的,将延长15天产假,同时对于多胞胎,每增加生育1个婴儿延长15天产假。对于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的延长产假天数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

2.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的护理假为15天,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这一假期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且每年的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

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职工每年享受带薪护理假5天,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

(四)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批准,可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五)事假

凡因个人私事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且符合请假批准权限的为事假。半脱产参加为获得学历的学习,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六)病假

1. 职工请病假须持定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 病假超过3个月,病愈恢复工作者,须经定点医院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如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是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患病未愈,上班不到1个月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审批程序

(一)职工请假需及时办理审批手续(请假审批表见附件)。

职工请假1天及以上须以书面形式事先办理并阐明理由和请假时间,并将已经批准的请假审批表交考勤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需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手续。如需续假,必须事先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必要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擅自延长假期。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者,记为旷工。

(二)在办理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丧假请假手续前需到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三)请假批准权限

1、职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需另请分管所领导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所领导批准。

五、假期待遇

(一)工作人员在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丧假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天,从第2天起扣事假工资,事假扣款计算公式:(岗位绩效+补充岗位绩效)/当月日历天数×(事假天数-1)。职工事假全年不得超过15天,15天(不含)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三)医疗期内,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4天,从第5天起扣病假工资,病假扣款计算公式:岗位绩效/当月日历天数×(病假天数-4)。医疗期满后,职工病假仅发放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仍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

(四)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天的,扣除1天工资,计算公式: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日历天数。月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的,扣发1个月基本绩效

(五)除年休假、研究所集中安排的休假外,当月不在岗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次月停发基本绩效。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职工请假审批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6〕35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