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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出国(境)人员人事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16]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事关系在南京天光所的在职公派出国(境)人员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研究所承担的国际合作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期间的人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人员是指根据研究所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得到国家、院和有关部门,以及研究所全额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派出的合作研究、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和培训等人员。包括个人取得国外资助,经研究所同意按公派方式办理出国(境)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公派出国人员分为公费公派人员和自费公派出国人员。公费公派出国人员是指列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及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公派项目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指获得国(境)外资助,或生活费由职工所在部门资助,经研究所审批,以公派方式派出的出国(境)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和出国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四条  院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交流项目、访学项目、研修项目。

  第五条  因私出国人员是指因个人原因,出国(境)探亲、自费出国(境)留学、访友、旅游等。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六条 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对外交流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1、试用期内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国审批;

 2、在岗导师出国期限不得超过1年;

 3、申报国家、院和有关部门公派出国人员需满足相应基本条件。

第七条  派出人员的出国期限根据研究所科研工作的需要确定。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前向研究所派出部门(科技处或人事教育处)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延期。因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2个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研究所审批同意并报院人事局或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能延期。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八条  出国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上的派出人员派出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回国的,经审核同意,12个月项目可临时回国1次,18个月及以上项目临时回国不得超过2次。每次临时回国时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  出国人员应在派出期间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的任务,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出国人员应主动与研究所保持联系,认真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人事教育处做好出国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在外出国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为出国人员安心学习、刻苦钻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十条  工资福利待遇

 1、出国(境)时间1年累计在3个月及以下,各项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2、1年累计超过3个月,在批准期限内,从第4个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仍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

 3、超过批准的出国期限(含延长期),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4、逾期3个月未归者,从逾期第4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5、派出人员在批准的派出期间需短期回国的,仍按派出期限连续计算出国时间;

 6、派出人员在批准的派出期间需短期回国的,需向研究所派出部门(科技处或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能核销相关旅费。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1、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者均需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附件1)并办理公证手续。国家、院和有关部门公派人员,除与相关部门或指定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外,必要时需同时与研究所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2、在外人员如违反《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研究所均保留向其本人,或通过其保证人和代理人向其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包括:国际差旅费、出国期间所发放工资等。

第十二条  对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者,研究所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金额为:期限3个月为10000元人民币;期限3个月-6个月为15000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12个月为30000元人民币;期限24个月为50000元人民币。按期回国者,提交《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总结报告》(附件2)后保证金(含批准出国期限的活期利息)退还本人;逾期不归者,保证金归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院和有关部门公派项目总结报告与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总结报告不重复报送。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探亲人员

    1、出国探亲人员是指单位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1年以上者,其配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出国探亲。出国探亲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国别、期限),并附出国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经申请职工所在项目/课题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办理有关手续。

     2、工资福利待遇。

    (1)配偶出国探亲3个月及以内的,享受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仍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2)绩效津贴依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3)上述人员在停发工资期间,对已启动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如本人提出需继续缴纳的,单位可代为办理。

(4)因私出国探亲人员不得擅自延长在境外的停留时间。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办理。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探望父母和子女、访问、探友、旅游只能利用假期出国(境)。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须办理辞职手续,研究所签发并出具有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本所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2、自费留学人员从离所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3、对聘用合同期限未满者,依据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违约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和行业机密等人员应在因私回国(境)后10天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教育处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在职职工未经所在部门和派出部门(人事教育处或科研处)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者,按违反劳动纪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需提前至人事教育处备案,按期回国后及时到人事教育处报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docx

           2.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总结报告.docx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期回国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