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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职工子女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宁天光发[2016]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8周岁及以下职工子女。
第二条 职工子女享受医疗福利待遇限于中国大陆境内。
第三条 职工子女的医疗福利待遇实行单、双年分别负担的办法,单年男职工在本单位报销,双年女职工在本单位报销。
第二章 参 保
第四条 符合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南京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职工子女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南京居民医保未覆盖的职工子女,需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报 销
第六条 参保费用按照个人实际缴纳金额予以报销。
第七条 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位报销个人自付部分的80%。
第八条 南京居民医保未覆盖的职工子女,在南京江南八区及大厂地区就诊的医疗费用,单位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
第九条 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万元/年.人。
第十条 报销所需材料
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报销回执;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符合第八条报销规定的,除上述材料外,需另附病历及处方。
第十一条 报销审批流程
职工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将报销所需材料报送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按财务报销规定报销。
职工子女医疗费用需在自然年度内办理报销,跨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当年未参保职工子女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未按医保规定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