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16]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院青促会”),旨在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支持,促进其提升科研活动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拓宽学术视野,造就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为使研究所更多的青年人才得到培养和支持,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成立“南京天光所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所青促会”)。为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所青促会实行会员制,研究所以向会员提供科研活动与培训支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等方式培养青年人才。南京天光所青促会会员每年评选一次,名额不超过3人,任期2年。研究所鼓励已届满的会员继续积极参与所青促会活动。
第三条 所青促会会员入选中国科学院青促会会员后,从被批准年度起享受院相关政策支持,人员补贴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二章 组织运行机制
第四条 所青促会设正副执行主席各1人,由会员投票推选产生。正副执行主席总体协调各方资源进行所青促会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所青促会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负责所青促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每年12月份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制定所青促会下年度工作计划,征求各部门意见并报所领导批准后执行。所青促会工作计划由人事教育处和正副执行主席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研究所每年年底召开所青促会总结和交流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和讨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交流活动经验体会。
第三章 会员的遴选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同研究所文化和价值理念,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愿为研究所发展拼搏奉献;
(二)人事关系隶属南京天光所的在岗科研人员和在站博士后。入会当年度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
(三)获得所级以上人才项目或荣誉称号、入所工作不满2年者可放宽至40周岁;
(四)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发展潜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在SCI或EI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请2个及以上发明专利;或在新技术研发等方面做出过重要贡献;
(五)优先支持来所或留所工作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中国科学院院长优秀奖等获得者;具有博士学位优先支持。
第九条 人事教育处于每年四季度启动会员的遴选工作。申请人向人事教育处提交《南京天光所青年创新促进会入会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组织评审会,进行申请人材料评审或答辩,产生候选人。并由所务会审议并确定最终入选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 入选会员将获得研究所颁发的“南京天光所优秀青年”荣誉证书。入会会员名单及简况将会在所内及青促会专栏进行公布。
第三章 对会员的支持和培养
第十二条 研究所组织所青促会学术交流、学术沙龙、培训、国情院情考察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经费纳入所青年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未纳入年度青促会工作计划的青促会活动所需经费由正副执行主席申请,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会员将在公派出国、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获得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后享受研究所资助的1000元/月的会员补贴,执行期与会员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研究所优先将所青促会会员推荐为院青促会会员。所青促会会员在获得院青促会会员资格后,从被批准年度起同时享受院相关政策支持,人员补贴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十六条 院青促会会员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号,主要用于与会员相关的培训、学术交流、国情院情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其中:1.8万元/年,用于个人补贴,分月于工资中发放,由人事教育处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与研究所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其会员资格以及享受的相关政策支持将自动终止;会员在任期内,因违反国家、院、研究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所务会批准,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所组织评审会,投票推选并经所务会审定,每年评选“年度优秀会员”1名。
第十九条 所青促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题活动,以及三次公开的学术研讨会或学术报告。在活动结束时,由所青促会撰写总结并发布在青促会专栏。
第二十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对青促会会员在岗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参加所青促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每年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带动研究所其他青年人才参加相关活动,共同提高。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每年组织所青促会年度总结和交流会。会员应在会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南京天光所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年度总结报告》(附件2),在会上交流当年工作和学习情况,还可向研究所提出学术研究、研究所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任期届满时应填写《南京天光所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届满总结报告》(附件3)报人事教育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任期内,需在青促会专栏发表至少1篇简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