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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行政综合类合同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23]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行政综合类合同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本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以本所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行政综合类合同,主要是采购、外包合同,包括: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后勤保障服务、网络通信服务、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房屋或设备租赁等,不包括科研项目类、人事聘用类合同。上述有专项管理规定具体要求的,依据其相应要求执行,如:《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合作协议、消费类优惠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以《用印审批单》简便方式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划分,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调研、洽谈、起草、评审、修改、履行、检查、验收,向主管所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与合同有关文件的归档。

合同承办人须是本所在职职工,是合同谈判、签订和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在合同调研期间应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并有责任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对合同负有直接的技术、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合同的履行负有间接的技术、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综合事务处负责合同审查、报批、编号、盖章、统计、存档,检查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管理责任。必要时,参与合同调研、洽谈、签订过程,并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三)主管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负责合同审批。必要时,参与合同调研、洽谈、签订过程,并指导本所合同纠纷处理,对合同的履行负有领导责任。

(四)所长(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有委托代理和最终审批权,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过程中出现重大改变、违约或纠纷时,及时与相关部门、综合事务处协商处理,并向主管所领导报告。必要时,报请所长批准后,提交仲裁或诉讼等。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审批

第五条  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就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查了解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对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质量或行业认证证书复印件,必要时包括已完成同类合同履历、银行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或信息,视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六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合同标的等条款做出约定。

第七条  合同可由一方起草,经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条款加以约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中科院和本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3000元(不含)以下的零星业务可不签订合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3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业务及有特别要求或涉及重要事项时,需事先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并附合同文本。通过正规电子商务网站采购的,可打印其网站的采购单、订货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作为合同。

(三)总额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一般应提供不少于3家候选供方正式报价单,通过询价比选,充分说明选择该供方的理由;

(四)总额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可在报请逐级审批并由所长或所务会同意后,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100万元(不含)以下推荐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般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可包括:合同承办人、技术专家、业务主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所领导;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推荐委托专业招标公司代理;采用邀请招标、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应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注:单价或批量达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委托专业招标公司代理。一般由采购部门委托专人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评审,人选可包括:委托代理人、技术专家、业务主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所领导;

(六)上述谈判应参照招标要求全程记录谈判过程,形成纪要、记录,至少保存10年备查;

(七)合同审批。合同文本应先提交电子版或纸质版进行审核,经过双方协商确认。各项审核意见签于《合同审批表》(附件1)上,合同最终电子版提交综合事务处。固定资产采购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合同提交财务资产处审核,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办部门凭资质证明、报价单、谈判纪要、商定的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办理会签、审批手续。

(1)总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综合事务处负责人审批;

(2)总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综合事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3)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综合事务处负责人、主管所领导审核会签,报所长审批;

(4)预算外经费支出需经所务会讨论通过,由所长审批后列支。

(八)合同签署。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承办人、代表应签字确认,对合同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盖章

第九条  合同经综合事务处负责人、主管所领导、所长审批通过后,双方承办人、代表签字,应留有具体联系方式。合同不留空白事项,单份两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由综合事务处合同主管人员复核、加盖本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条  合同一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中一份交综合事务处留存。通常,合同先在对方盖章后再提交我所办理盖章。由本所先行盖章的合同,承办人应在2周内返回对方已盖章合同原件。本所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执行的,承办人2周内将已盖章的合同原件悉数退回综合事务处。

第五章  合同履行、付款和验收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并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履行。承办部门应时常检查执行情况,按阶段组织验收,按本所财务规定的报销审批权限办理合同付款、报销。执行逾期半年以上的合同应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附件2)。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合同完成验收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付款应与合同履行、进度检查相匹配,总额3万元(含)以下的合同首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或者合同整体验收后再付款。总额3万元(不含)以上的合同首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或者合同整体验收后再付款。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后一般应预留不少于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至少为一年。

第十四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承办部门应组织验收和填写《合同验收表》(附件3)。

1、总额3万元(含)以下的合同,承办部门以审批付款报销方式视同验收,必要时填写《合同验收表》;

2、总额3万元(不含)以上的合同,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准备验收材料,承办部门组织成立3人(含)以上的验收组,可由合同承办人、技术专家、业务主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所领导等组成。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填报《合同变更审批表》(附件4)。变更后,合同重新编号。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通知综合事务处,并向主管所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如2周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通知综合事务处和报告主管所领导;由主管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请所长批准后,可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诉讼等。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对方提供虚假票据、伪造营业执照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资产处停止合同款支付,及时向综合事务处和主管所领导报告,必要时及早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合同作为研究所对外经济活动、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汇总合同履行情况,由综合事务处据此汇总,必要时在所长办公会上汇报。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经过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签订各类合同,不得事后办理合同,否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所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发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发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行政综合类合同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9〕10号)废止。

 

附件:1.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合同审批表(行政综合类).docx(行政综合类)

                  2.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行政综合类).doc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合同验收表(行政综合类).doc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合同变更审批表(行政综合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