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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22]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督导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落实廉政建设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我所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2日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科研平台及其辅助用房、教育设施、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

第二条 基建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单位法人即是项目法定责任人。

第三条 基建主管所领导负责组织编制本所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求;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主管所领导牵头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开展决策和协调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所党委会、所务会决定。

第四条 基建办公室(简称基建办,挂靠综合事务处)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具体承担基建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实施、工程验收、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纪监审部门牵头成立基建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基建项目全过程监督和必要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基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建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本所下属部门若有基建需求,应向基建办提出《基建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原因、建设内容、经费概算、建设时间和地点、人员组织措施等事项。基建办组织科技处、财务资产处和纪监审室等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评审。其中,对由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的基建项目,科技处审核在科研项目中基建经费计划依据及合理性,财务资产处审核经费概算合理性,基建办审核立项申请书其他各项内容,纪监审室对过程进行监督。评审通过后,报基建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基建项目前期管理,适用于各类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和临时建筑(设施),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可适当简化。财政部修缮项目根据维修改造的内容及范围,按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前期手续。

第九条 基建项目前期管理主要包括办理土地、立项、规划、行政审批等手续。

第一节  土地手续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用地应通过挂牌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应委托土地测绘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定界,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 在现有园区土地上实施的基建项目可直接提供园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二节  立项手续管理

第十三条 委托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国家和中科院相关规定申报并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对于土地、规划等立项前置条件已全部落实的项目,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和中科院相关规定申报并取得项目可研批复。

第十五条 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要求,形成初步设计方案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根据国家和中科院相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初步设计方案文件及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 改建类项目(含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需按中科院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中科院备案或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作为立项依据。改建类项目经院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均需按国家、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一般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被委托人。

第十八条 上报立项申请报告时,必须附项目的研究所集体决议材料;符合研究所“三重一大”管理范围的,同时附相关决议材料;需要购置房产和土地的改扩建项目,应附购置房地产的集体决策文件和购置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三节  规划手续管理

第十九条 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红线图。

第二十条 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上报规划部门初步设计方案,取得规划部门方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

第四节  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环评单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环保局环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地质勘察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用地的岩土工程勘探,取得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第二十六条 委托考古部门进行现场地块考古勘察并取得文物考古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有树木迁移或砍伐,需取得园林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上报消防部门初步设计方案,取得消防部门方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的深化设计,配合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报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并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 报消防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消防部门施工图纸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报人防部门审查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人防部门意见,如易地建设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三条 报气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气象部门防雷装置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凭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处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向人防办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向墙改办交纳新型墙体材料费,向白蚁办交纳白蚁防治费,向节能办交纳散装水泥费,取得缴费凭证,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程序组织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确定中标施工及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向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办理质监、安监委托手续。

第三十八条 缴纳民工保证金、劳动保险费,向市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配合中标施工单位办理现场临设、场地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手续,做好开工前场地准备。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招标实行属地化管理。达到以下规模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以及修缮项目)应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400万元以上的分包专业项目。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除国家特殊规定情况外,建设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按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随意拆分、组合标段。

第四十一条 按照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除上述第四十条说明公开招标项目外,其它基本建设项目应按以下形式选择供应单位:

(一)合同(建设工程、服务、货物)估算价3万(含)以下的零星基建(含维修改造)项目,由综合事务处组织采用立项申请、询价比价方式或报价审核方式确定供方;

(二)合同(建设工程、服务、货物)估算价3万至20万(含)的小型基建(含维修改造)项目,由综合事务处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一般由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优选确定供方;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至200万(含)的建设工程、20万至100万(含)的货物、20万至50万(含)的服务采购,经主管所领导审批,所长批准,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由综合事务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至400万的建设工程、100万至200万的货物、50万至100万的服务采购,由综合事务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

(五)以上各限额范围内项目,如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受项目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限制,可由所务会讨论决议,确定供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报请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务会决策。

第四十二条 基建办组织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招标过程接受地方招标办监督,同时接受所纪检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公开招标流程如下:

(一)前期准备。在招标前,应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包括报建表、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资金审计、立项文件等。

(二)招标前工作。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招标公告、报建表等文件、资料报地方招标办登记备案。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履约金比例。

(三)发布招标公告。完成招标登记备案后,招标办按规定在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四)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时,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建设单位可提出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必要的表格等。

(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由专业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评标办法、技术规范、投标书参考格式、图纸等。专业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参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定额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标底价格。招标文件和清单发布前,应通过基建主管所领导审批。

(六)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将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七)投标企业资格预审。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分析和比较资格预审申报资料,确定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

(八)组织开标。在发标后,招标代理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在投标时间截止后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开始后,首先核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

(九)组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本所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评分标准计分,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侯选人。

(十)中标。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经招标办审批备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合同款的支付应与合同履行情况、进度款约定保持一致,一般首付款比例约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同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保金。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合同)一般不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十二)招标后工作。在招标结束后,及时汇总收集各方面资料,并装订成册,基建办及时收集并存档。

第四十三条 邀请招标分为自行组织、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两种形式。

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应当在地方指定媒体上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并从地方指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且按规定向地方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其它程序与公开招标程序相同。

委托邀请招标的,招标代理单位须具有以下资质: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关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撰写。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人资格、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适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以便投标单位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及时解答,便于按统一标准编制投标书。

第四十六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基建领导小组成员、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基建办成员与中标单位有下列关系的,应在签订中标合同5日内向建设单位申报下述情况,并在全所网站公示如下信息:

(一)本人、亲属持有的中标单位及其上下级公司、关联公司股份。

(二)与中标单位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标项目负责人、中标项目具体联系人)存在同学、师生关系。

(三)其他影响公正招投标的情形。

建设过程中,基建纪检监督小组每年组织以上信息申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基建办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招标管理:

(一)对自行招标全程录像并将声像档案保存10年。

(二)缩小标底知悉人员范围,签订保密协议。

(三)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要明确泄密处罚条款。

(四)如发现投标单位知密,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四十九条 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基建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都必须遵守施工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根据施工管理需要,每项工程委派1-2名工程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甲方代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委派的甲方代表应确实履行职责,每天多次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甲方代表对现场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技术及质量管理、工程量审核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文明安全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管理、材料管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管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问题,由甲方代表现场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汇报,协调处理。

第一节  开工准备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甲方代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第五十三条 甲方代表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确定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搭设现场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卫生等临时设施。

第五十四条 基建办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线、设备、计量表具可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水表、电表由甲方代表负责协调后勤部门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督促提醒施工单位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施工人员暂住管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进驻现场后,甲方代表需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成员资格、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投标名单不符,按施工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项目部进驻现场后,甲方代表应认真审查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并对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人员资格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投标名单不符,按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甲方代表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基础放线定位、高程由专业测绘院测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基础轴线定位,甲方代表需向规划局申请基础验线,至正负零处需委托测绘院进行测量成果。

第二节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建项目施工现场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甲方代表参加,项目负责人参加重要工程例会。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以上会议必须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六十条 甲方代表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第六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特殊或重要施工部位,应督促监理项目部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甲方代表应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监理单位,跟踪施工单位质量执行情况。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专项工程等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通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建设方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由采购方负责提供质量合格文件,报监理项目部验收。必须进行抽样检测的由监理人员见证取样,由采购方与监理共同送检并领取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严禁使用在工程上。建设单位每月应抽查检测现场材料3批次。

第六十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由基建办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施工。

第六十五条 研究所使用部门或人员不得直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确需改变使用功能、变更设计的,应向基建办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甲方代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变更手续。

第六十六条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签发或确认;施工单位技术核定单由工程监理、甲方代表签字后报处室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审核确认,然后送设计单位核准;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及时办理,对违反规定的签证在决算时一概不予承认。

第六十七条 甲方代表不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巡视施工现场安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及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甲方代表会同监理单位应不定期组织用电、用水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浪费现象,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甲方供电、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十九条 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甲方代表必须立即向处室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报告,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文明施工教育,遵守园区文明管理规定,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夜间连续施工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工程土方内运必须倾倒在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倒土场场地平整,不得造成园区道路污染。 

第五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七十一条 工程签证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调整和管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基建工程应尽量减少变更,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建设资金。

第七十二条 工程签证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合理定位、节约成本。坚持勤俭节约的建设方针,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投资过程控制。基建办应做到了解用户需求、控制设计深度、掌握施工节奏、强化投资过程控制。

(三)坚持同步核算。基建办严格做到变更、签证与价格核算同步进行,对同一内容的施工现场工程变更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第七十三条 基建办应配合设计部门,优化工程设计,积极主动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核准;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须签证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核准。

(一)工程变更须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图或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和费用申请,监理项目部根据变更理由,会同甲方代表,现场核准变更内容和工程量。

(二)跟踪审计单位或基建办根据变更理由、内容和数量,审核变更费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造价公司对变更内容和数量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报纪检监督小组备案。

第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变更做到与价格核算同步。工程签证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预算内,不得超过概算额10%。

(一)预算内的签证事项,由主管所领导决定。

(二)超预算5%以内的,报主管所领导、所长审核,成立基建领导小组的项目应向领导小组汇报变动情况及超预算原因,通过后方可执行,有关决定抄报纪检监督小组备案。

(三)超预算5%以上的,由主管所领导向所务会汇报变动情况及超预算原因,经所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有关决定抄报纪检监督小组备案。

第七十六条 工程签证单可由审计部门同步跟踪审计,对超出预算的费用及时按规定通报。

第六章     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要求如下:

(一)坚持安全优质,采购先进、节能、环保的材料和设备。

(二)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三)采购产品的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齐全,厂家明确,信誉度好。

(四)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品牌、规格、型号、标准、价格、提货地点等;严把采购验证、考察、核价和验收关、价格关、质量关。

(五)采购“折扣”和“让利”等体现在采购合同中。

(六)基建办要做好材料和设备的信息收集、记录、存档等工作。

(七)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甲供材的质量负责,并设立甲供材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甲供材应以暂定价形式,在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工程量清单,防止价格波动引起纠纷。

第七十九条 特种材料和设备采购原则上由本所以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特殊情况请示主管所领导或报基建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条 甲供材采购审批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前提出甲供材供应计划及供应清单,以便招标采购和组织货源。货源考察人员不少于2人,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甲供材供应计划应包括材料和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供应时间等。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甲供材供应计划及供应清单,确认后提交甲方代表。

(三)甲方代表对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甲供材供应计划进行复核,签字确认后报处室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审批,审批后依法依规采购。

第八十一条 甲供材的采购接受建设单位纪检监督小组的监督。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为投标人说情,不准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宴请,不准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娱乐等活动。

第七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八十二条 施工过程每道工序应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施工单位上报工序质量报验单,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检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的规定,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办理有关分部、分项验收。主要验收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验收、保温节能专项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气象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环保验收、质监验收等,以上验收项目由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配合实施。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验收规定,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完成项目专项检测。主要检测项目包括防雷检测、外窗淋水试验、通球试验、防雷接地检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防水试验、消防设施及器材检测等,以上验收项目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合实施。

第八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有消防、环保、人防、气象、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八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施工、监理进行预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材料向市质监部门申报验收。

(四)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审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需要,有关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

(五)在多方验收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六)验收人员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提出竣工资料的完备性、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改进意见。

(七)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后,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八)根据工程竣工备案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向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依据院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向院及国家发改委申请工程项目最终竣工验收,立项备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十八条 基建项目所需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基建办依照预算管理规定向财务申报全年资金需求及用款计划,申请国拨资金的要留足申报手续时间。

第八十九条 基建办应随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含价格信息、工程进度、签证原因和变更情况等,先算账后审批。

第九十条 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先审批后执行。

第九十一条 健全付款流程,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

(二)基建办依据项目进度、合同付款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所领导审批。

(四)基建办会同施工单位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五)财务资产处审核后付款。

(六)在项目预算之内的由主管所领导签字生效,超预算应通过所务会审核。

第九十二条 建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内审部门应对基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内部审计,防止挪用资金、超进度付款等情形出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0万元(含)以上基建项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最终工程价款应委托社会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确定,并报主管所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基建项目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需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九十三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由于政策调整、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初勘情况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且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由建设单位厘清责任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中科院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基建工程以下文件、材料经收集、整理后应纳入档案管理。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

1.立项文件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文件,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材料: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用地申请报告及用地计划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划拨建设用地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材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审定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施工图及其说明,设计计算书,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意见。

4.招投标文件材料: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承包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委托合同,编标合同、标底等。

5.开工审批文件材料: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计证明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及负责人文件材料: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材料

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分包资质、监理通知、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监理工作总结。

(三)施工文件材料

1.土木工程资料。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施工现场准备、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证明及复试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记录。

2.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资料。包括一般施工记录,图纸变更记录,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预检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1.工程竣工总结。包括工程概况表和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含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竣工图

1.综合竣工图。包括综合图和室外专业图。

2.专业竣工图。包括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图。

(六)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材料

包括施工单位决算书、监理单位初审书、跟踪审计初审书、审计部门审定书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

(七)甲供材文件材料

包括甲供材招标、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招标评标记录文件。

(八)在建工程月报表统计文件材料

在建工程月报表统计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在每月28日之前将各工程月报表报至档案员,报表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当月完成产值,并附工作量计算书。

(九)在工程建设中使用计算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

第九十五条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应至少有一份原件。

(二)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篮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210㎜),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八)所用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尺寸为50㎜×80㎜。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九)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十)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210㎜),图标栏露在外面。

(十一)归档文件的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案卷内不应有重复文件。

(十二)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编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十三)案卷的装订。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第九十六条 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一)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负责人会同档案员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工程档案的移交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立项文件材料、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材料、招投标文件材料和各种合同、标底、答疑会记录技术交底、领取的各种证照文件等前期文件资料由责任人分别负责收集,移交档案员。施工阶段文件资料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收集。

2.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竣工图所形成的文本档案要求一式两份,竣工图要求一式四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牵头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档案移交至档案员。

3.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的同时将形成的档案移交至档案员。

4.甲供材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档案一式两份移交至档案员。

5.以上归档文件符合质量要求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时,由移交人提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

6.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档案搜集、整理、归档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收集范围内的资料(图)文件收集齐全,并整理合格后交档案员,档案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各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图)文件立卷归档和移交。由于不负责任造成档案资料遗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7.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完整档案的除扣发工程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项目负责人在核付工程款时办理,直至档案交齐。

8.档案员是基建档案搜集、整理、分类归档的责任人,对档案的系统完整、归档及时、整洁规范、安全保密负责。要检查指导各项目负责人搜集、整理、上交档案的情况,及时催交应归档的档案资料,对归档不及时、档案有缺损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9.档案员应做好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做到随时调阅档案随时找到,快捷迅速。

第九十七条 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内容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纳入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和处罚措施。

(二)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声像、电子文件都应该归档保存。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执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三)以项目开始为起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阶段、程序、专业等编制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分类表或分类大纲。分类表及分类大纲的编制要便于文件材料的组卷和归档后的档案整理。

(四)建档工作与基本建设项目进程同步,批准项目立项与提出建档要求同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与竣工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项目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

(五)建设单位签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制订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质量、数目和时间等要求。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文件、图纸等的搜集和整理,完成移交。

(六)材料齐整,反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履行规定的签字手续,图纸文件等与实物实况一致;保存原始件,保持历史真迹,不擅自修改、剪贴、伪造或事后补制;保证纸质优良、字迹工整、线条清晰、图面整洁,利于长远保存。

(七)编制竣工图: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作为正式竣工图;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上洽商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补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有相关负责方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八)所有建设项目档案在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本所保存一套完整的竣工项目档案。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本所增加一套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档案馆。珍贵文件资料唯一时,原件一律留存本所,移交档案中只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在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

第十章    廉政与纪律要求

第九十八条 建立事前廉政谈话制度。所纪监审部门(纪检监督小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对基建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责任书,公布监督电话。

第九十九条 建立回避制度。所领导班子成员、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基建办成员、纪监审部门(纪检监督小组)人员与中标单位有第四十六条(一)、(二)、(三)情形的,应当回避以下事项。

(一)工程签证管理。

(二)评价工程质量。

(三)款项支付决策。

(四)项目验收工作。

第一百条 建立纪检全程跟踪制度。重点跟踪招投标、变更签证、款项结算、预决算等关键环节,可咨询监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询问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提高监管技能,彰显监督效益。基建部门应根据《南京天光所基建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沟通,保证纪检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百零一条 主管所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基建从业人员进行廉政谈话,检查其廉政情况,适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防止腐败。

第一百零二条 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监审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线索;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党规党纪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基建办与施工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基建办负责协调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保修期满前,基建办会同使用部门对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复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维修,整改完成后,签署合格意见,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基建办及相关人员负责预立卷和整理立卷。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办组织移交所档案室。

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基建办协同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转固手续、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发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发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宁天光发﹝2020﹞5号)废止。



附件: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建项目立项申请表(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