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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暂行)


宁天光发〔2023〕65号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我所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过程管理,挖掘现有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的潜力,促进重大科研设备使用效率最大化,合理布局新增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提高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效率,加强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成果产出保障,根据《南京天光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所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细则所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重大设备)。

第三条 重大设备可行性论证。重大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财务资产处组织。由所内外设备专家、学术专家及重大设备所在研究室领导共同组成论证专家组,加强对重大设备预期产出效益的论证评审。

第四条 重大设备购置申请。重大设备采购在前期调研、商务谈判、合同签订、交货期等重要环节周期较长,为确保支撑科研任务进程和完成当年预算执行,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及进口产品备案完成后,年底前至少预留6个月时间执行采购。

第五条 重大设备采购。为重点保障重大设备采购进程,确保其及时到位对重要项目提供支撑作用,由财务资产处牵头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装备主管、项目主管、财务主管、最终用户组成,共同推进重大设备采购过程,把控每台重大设备采购关键节点,定期通报采购进程,确保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重大设备验收。
(一)到货验收:采购人所在研究室组织设备到货验收,财务资产处、科技处派代表参加。
(二)技术验收:财务资产处组织重大设备技术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所内外3-5位技术专家及重大设备所在研究室领导共同组成,验收完成后形成重大设备技术验收报告。

第七条 重大设备档案管理。
(一)重大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规定的兼职档案员,为该重大设备档案收集整理负责人,在设备完成技术验收后1个月内整理完成设备相关档案资料并形成档案预立卷草稿。
(二)使用部门配合财务资产处,提供招投标资料、商务合同、进口环节相关材料原件。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建立档案预立卷和正式档案卷宗。

第八条 重大设备运行管理。为确保重大设备能连续、稳定、高效经济运行,加强该类设备运行管理,掌握其运行状态,每台重大设备均需制定与之适用的使用管理规定、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保养手册和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保养维护记录等相关运行使用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完整可查。

第九条 重大设备服务成效。为顺利推进重大项目执行进度、有效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充分发挥重大设备技术支撑作用,提高重大设备运行效率,完成重大设备预期产出效益,使用部门每年向财务资产处提供重大设备的运行报告,财务资产处通报重大设备对科研项目的支撑作用以及运行成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