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宁天光发〔2023〕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会监督、规范财务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公开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并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可靠,严禁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重要性原则。财务公开应突出重点,重点对本单位关键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环节中的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公开。
(四)实效性原则。财务公开应加强针对性、规范性管理,强化长效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公开取得实效,提升单位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谨慎性原则。财务公开工作应稳步推进,循序渐进,逐步扩大披露范围,建立有效的公开情况收集及反馈机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南京天光所财务公开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所长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的所领导负责统筹组织推进财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为财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财务公开的统一协调、日常组织工作。业务层面的财务信息公开,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包括财务资产处、党群监审处、综合事务处、科技处等。
第三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事项财务公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制度要求,重点突出重大经济事项、重点业务领域、重要风险环节中的多发、高发、易发问题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关切的问题。
(二)日常报销事项财务公开。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原则上实行报销完成随即公开机制,公开信息包括报销人、费用实际发生人、报销事项、金额、单价、数量、审批人等。医疗费等涉及个人隐私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免于公开。
(三)其他有关事项。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财务公开内容,不得涉及保密内容或敏感信息。在内网系统公开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外发布,并辅以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被不当截取。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前,应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和评估,并制定预案、稳妥应对,保障财务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七条 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财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财务公开的形式、期限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重要事项财务公开:
1. 年度预算、决算信息应根据财政部和院统一要求,按规定时间在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2. 大额资金使用等经济决策事项,应在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内网公开,大额资金额度由我单位根据“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党群监审处)
3. 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资源配置和预算绩效情况、统筹间接经费和结余经费等资源情况、“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职工福利基金收支情况等,应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或年度工作会上公开,接受审议和监督。(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4.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单位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公告和公示(涉密采购事项除外)。(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5.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须在国家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和单位内网公告。(责任部门:综合事务处)
6.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负责人、预算及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其他项目上述信息应同步在单位内网公开。(责任部门:科技处)
7. 对外关联业务和内部往来业务涉及的业务内容、业务方关系和业务金额等信息,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在单位内网公开。(责任部门:科技处)
8. 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入支出相关信息,应按季在单位内网公开。(责任部门:科技处)
9.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许可、股权出让、分红等)收益中奖励经费的分配情况,应在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内网公示。(责任部门:科技处)
10. 对外出租的房屋及其面积、出租时限、招租方式、租金标准等信息,应在房屋出租前在单位内网公开。(责任部门:综合事务处)
11. 审计、财务检查、预算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通过单位内网、公告栏或会议通报等适宜方式公开。(责任部门:党群监审处)
公开期限除第一项是长期公开外,其他公开期限一般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国家有关部门和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日常报销事项财务公开:
日常财务报销事项通过ARP开设的财务公开专栏公开或开放ARP查询权限等方式公开,管理部门按部门公开,研究室可选择按部门公开,也可以按课题组公开。公开期限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第十条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事项,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我单位财务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对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财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财务公开工作落实、公开内容真实、公开范围准确、公开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舆情反应,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内审、纪检部门。内审、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财务公开监督的合力。
第十四条 公开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内审、纪检等部门应及时跟进反馈信息中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资产处解释。
第十七条 《南京天光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内部公示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