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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宁天光发〔2023〕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部门职责分工,规范研究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监督,促进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科发条财字〔2020〕21号)、《中国科学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条财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所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研究所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研究所采购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和采购绩效为重点,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优质优价采购;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包括支持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财务资产处是研究所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责部门,设置有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和院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上报全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工作;
(四)组织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五)负责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申请、备案材料,
(六)负责全所政府采购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反馈研究所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第四条 研究所各管理部门/研究室是本所政府采购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院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及院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督,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履约验收制度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三)推进采购意向公开,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等;
(四)归档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五)接受国家及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反馈本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调整预算。预算类型有年初部门预算、财政部及院调整部门预算和单位调整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三种。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编制。采购需求部门依据科研任务要求和存量资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对采购需求部门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汇总,并依据存量资产、资产配置标准等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并及时上报。科研管理部门依据科研任务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科研相关性负责。财务资产处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信息负责。

第八条 使用需求部门应当在采购前依据财政批复及报财政部备案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向财务资产处提交购置申请,财务资产处及时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要求在有关编制系统中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各部门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确需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报财务资产处,并上报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使用需求部门应当在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取得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开展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各部门应当按照已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标的、方式和预算金额。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 使用需求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科学院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中国科学院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集中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可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件或成套科研仪器设备;构成大科学装置、科研仪器设备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部件、材料;使用大科学装置及科研仪器设备过程中更换的部件、材料;用于科研工作的软件(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软件)等。不包括用于职能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工作等非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对研究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二条 采购纳入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应当按照院有关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纳入院部门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中的产品,应当按照院有关要求实行部门批量集中采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部门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参考第一条、(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自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条件,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秘密级或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自行组织采购为主,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要求

第十六条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等,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通常,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财政部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程序。
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院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内部会商和公示。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事项,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等财政部及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拆分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制定采购程序。
使用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做好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水平、供应商资格条件及产品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合同类型。

第二十一条 采购前的申请与审核。使用人采购前须规范填写《天光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按照单位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申请由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所领导等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且由科技处有关主管、财务资产处固定资产主管审核后,方可实施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出具确认函。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应当由本单位出具授权函。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等成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活动。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采购质量,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九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确认函送交本单位。本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出具确认函。
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部门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事业单位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以及需追加与合同中采购项目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订立执行研究所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订立规范、资料完整。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采购公告、中标及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告。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中标、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验收。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课题组长、处室主任)、财务资产处或科技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本单位使用部门、科技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大型或者复杂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以及验收标准中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验收,并进行总体评价,出具《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50万元及以上设备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测试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测试报告上签字存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尾款同时保修服务条款生效。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部门、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政府采购预算、进口产品审核备案文件、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确定文件、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依据各部门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按时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据实编报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全面分析、总结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制约措施

第三十八条 研究所采购行为接受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研究所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采购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研究所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采取保密措施,按照涉密采购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建立健全涉密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应当坚持谁采购谁负责、依法确定、公平竞争、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天光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50万元及以上设备验收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