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宁天光发〔2023〕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研实验在用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其过程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同时为加强和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办法》及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购置、自制、委托加工、组装、实物拨款、实物抵账或接受馈赠形式,没有法律依据归属集体、个人所有的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采取所主管领导、职能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方式。财务资产处是所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所仪器设备的主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作为所仪器设备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院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仪器设备更新、升级改造有关采购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及预算编报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资产出入库手续,以及固定资产的实物、账、卡管理;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和绩效管理,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的建设工作;
(七)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转让、捐赠、置换、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报批手续;
(八)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核查、清查;
(九)负责仪器设备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
(十)组织协调仪器设备维修、项修及大修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处是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的确认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各使用部门进行监视和测量设备计量工作,并对其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六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员职责及义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主管部门关于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及规定;
(二)负责制订和完善所属具体仪器设备的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应指定专门人员(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提供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方面合理化建议及事故处理意见;
(五)负责修订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督促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不允许违反操作规程;
(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性能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形成的记录包括:《入库领用单》《设施验收单》《设备状态标识》《设备维护与保养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施移交单》《仪器设备处理评估意见表》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低值器具:单价500元(含)以上且不足人民币10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不列为本单位仪器设备:在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所支付经费购买的,但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或者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但长期(时间为6个月以上)放置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经本单位批准作为捐赠品或者馈赠品给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贵重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仪器设备三类。
(一)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指单台/套500万元(含)以上的高精度、高价值或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单台/套价格原先不足50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附件进行升级或改造后,按整套价格计算已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列为重大科研仪器设备。
(二)贵重科研仪器设备:指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精度、高价值或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科研仪器设备。
单台/套价格原先不足5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附件进行升级或改造后,按整套价格计算已达到或超过5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列为贵重科研仪器设备。
(三)一般仪器设备: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
第四章 配置与购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单位学科领域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仪器设备;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通用办公设备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制定统一的配置标准;
(二)通用型科研仪器设备由单位根据科研需求及共享共用原则进行合理配置;
(三)专用型科研仪器设备由具体使用部门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经单位批准后进行合理配置。由财务资产处根据使用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科领域和发展目标做好仪器设备配置的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单位仪器设备存量情况、使用情况及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并将其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年中确需调整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由财务资产处统一上报,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每年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调整预算执行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由财务资产处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仪器设备,由财务资产处组织协调,开展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必要时调剂范围扩展至院内其他单位,优先用于科研、教育和科普等方面,以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设备需详细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审批后方能购置。购置单台套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提前报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提前报入政府采购预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200万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还需按《中央级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通过查重评议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需按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购置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前,由部门提出书面论证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所领导批准,财务资产处汇总后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前,使用部门应开展可行性论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二)所购仪器对本单位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的必要性。
(三)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的周边环境及辅助设施安全、完备程度。
(四)所购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性及在本学科、所内外的共享方案,经济效益和风险预测分析。
第十八条 购置各类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购置3000元以上各类仪器设备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之外还需签订技术协议的,需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技术协议”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验收及入账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填写《设施验收单》;贵重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由财务资产处组织验收,成员包括技术人员、研究室主任、财务资产处、科技处等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专家及主管所领导参加验收会,技术人员根据采购指标要求提交测试报告,设备使用部门组织面向全所公开的操作培训。使用部门按照设备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提交相关验收和入库材料。
(二)进口的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必要时需协同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验收,应做到:
1.建立有经验的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安装、调试小组。
2.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制定周密的安装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熟悉仪器性能、技术指标、准备场地和测试仪器,辅助设备,专用工具,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等。
3.设备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及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数量、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验收。
4.安装验收后要及时写出验收总结,详细记载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做出验收结论,并附说明性能、指标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片等。如有遗留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解决,甲、乙双方代表在备忘上签字。
5.在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时,要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算3个月)结束前20天内,会同商检部门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办理索赔事宜。保险期外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6.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要充分运行,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三)发现数量、质量、指标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退货、索赔等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自制等),在验收合格,且验收单据、财务票据齐备后,必须及时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不得长期滞留账外。由使用部门经办人在ARP系统办理,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必须是部门内正式职工。如单套仪器设备的功能组成部件较多且分散,可将具有主要功能的主体部分作为主件(或父资产)进行资产建账,同时将设备的其他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或子资产)进行资产建账。财务资产处对仪器设备确认分类,确定编号,建帐、建卡或建档,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财务资产处领取资产标签,粘贴在仪器设备醒目位置;发现资产标签损毁或消失,应及时重新领取和粘贴标签。
第二十二条 对于软件,按以下方式验收入账:
(一)对于构成仪器设备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作为仪器设备附件进行资产建账,仪器设备验收应包括软件验收,软件相关资料纳入仪器设备档案;后续发生的软件升级维护费计入服务费,不入资产账。
(二)对于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且在合同中明确具有长期使用权或使用年限达到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软件一般使用年限的软件,作为软件类资产建账。入账前须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不仅应确认软件的安装、功能,还应查验购买合同、发票、原厂商提供的产品证明或授权书、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软件验收不合格也应及时进行更换、退货、索赔等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使用人或责任人,为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财务资产处组织协调使用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安排对所属仪器设备(不含计量仪器)进行全面检查,一年内至少检查一次;仪器设备应区分不同技术状态,分别“完好”、“限用”、“禁用”、“检修”、“封存”等标识。
第二十五条 在用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制订周期检查计划并报财务资产处备案,由财务资产处对完成进度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下降或部分损坏,有再利用价值的需及时进行维修。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需由专业维修部门承担,并在维修后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并报财务资产处备案。
(三)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必需经复验合格挂牌,只有挂“完好”标牌的方能再进入现场。
(四)维修或改造时不得拆解或挪用其它在用仪器设备的零部件或附件,如确系科研生产需要,必须向财务资产处申报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挂牌依据:
(一)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主要根据使用者提供的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完全适合现场使用要求,定为“完好”;部分次要性能指标下降,而主要性能指标中的单一(几项)功能适合现场使用要求,定为“限用”,对“限用”设备规定限用范围;主要性能指标下降,无法满足现场使用要求,定为“禁用”;
(二)对于无法检定的仪器设备,委托国内专业检定机构或厂家进行检定,依据检定结果,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为“完好”、“限用”或“禁用”等标识;
(三)对于国内无法检定的仪器设备(指进口的先进仪器设备),对于具备自检功能首先进行自检,而不具备自检功能或自检功能丧失的,通过代理商或商家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定为“完好”,不合格的定为“禁用”。
第二十八条 部门或使用人不得将所属(保管)的国有资产擅自提供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出借仪器设备的,需在出借前要做好必要的完好性检查,并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并到财务资产处填写《设施管理卡》,登记设备信息、借出原因、借出期限等。出借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应按登记的期限及时归还,在确认完好性后,报告财务资产处;如逾期仍在出借,必须到财务资产处说明情况,进行补登记。如出借中发生损坏、丢失等,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予以相应赔偿。
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应本着内外有别、优先保证本所科研任务的原则。承担所内科研任务应按照适当补偿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消耗、材料消耗和场地消耗的原则收费,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使用部门在设备日常检修或大修前,应制定检测或大修的计划,报财务资产处备案,维修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以供备查。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保养一般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日常保养为使用人员日常(或每日)使用前后进行。一级保养为使用人员在部门指定专人的指导下,利用工作间隙,有目的的专门保养,一般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二级保养为使用人员在部门指定专人指导下,每年定期进行的更加细致的专门保养,以及部分零件更换、修复等,一般每年最少1次,但两次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年。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每年年初制定《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交由财务资产处汇总备案。使用部门在该年度内,需按照保养计划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除因特殊情形不需或不能保养的仪器设备,可不纳入《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不进行年度的维护保养以外,其他仪器设备必须按计划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财务资产处根据汇总备案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使用部门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新进现场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弄懂技术资料、熟悉操作程序和规程后,方可使用。高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特殊工种(电焊、电工、电梯等)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此项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所有现场用仪器设备,严禁从事规程以外的工作,严禁将仪器设备随意带出现场。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工作调动和长期出国人员(三个月以上)离职前,仪器设备的责任人需填写《设施移交单》,办理移交手续,将仪器设备移交至其他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报告,视情节轻重和使用年限,追究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的责任。可以修复的,按照维修成本赔偿。无法修复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估确定,并按第五十六条责任事故处罚细则来确定相应处罚措施,必要时上报所务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 遗失的仪器设备,应提供遗失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如发生被盗,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三十六条 毁损的仪器设备,应提供毁损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其他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就办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应提供相关专家技术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使用部门需指派专人完成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并张贴于醒目处。使用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考核,获得由仪器设备使用或管理部门发放的“操作证”的专门人员。使用人员独立使用该仪器设备时,要服从部门内指定的专管人员的指导。未经生产厂家技术培训、不熟悉该台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人员,不得随意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以免导致损坏或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分解使用或者出借。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须拆改和分解,或者须出借时,须提供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资产处同意后上报主管所领导,待批准后方可拆解或者出借。
第四十条 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专管人员的职责:
(一)熟悉所管的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性能,能进行独立操作和一般的维护保养。
(二)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制定出所负责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注意事项、卫生安全管理等具体规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形成文字,公布于实验室的明显处。
(三)及时、详细、准确的填写《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手册》等,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情况的准确数据。
(四)保持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及仪器的清洁,按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证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外来人员使用仪器时,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对违反操作规程、不爱护仪器设备的人员,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批评、中止或拒绝其使用,并有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及时提出添置零部件和消耗材料的计划,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七)负责仪器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门、窗、锁、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保证水电的安全使用。
(八)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损坏时,须及时向研究室负责人报告,并分析原因,申请检修。
第七章 闲置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或不适合使用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列为闲置仪器设备。
第四十二条 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退库,退库时交回全部附件及资料,大型笨重的仪器设备就地封存。
第四十三条 闲置仪器设备可由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内部没有需求的,也可由财务资产处在专门网站上公示信息,以供外单位申请调剂使用。
第八章 报废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虽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但仍然可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
(一)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性能指标下降,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
(二)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严重污损、锈蚀,已不能再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
(三)虽未超过使用期限,但已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改制价值(或改制费用累计超过原值60%)的通用、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四)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汽车、锅炉等。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一)单台套或一批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设备管理小组进行审核,按照权限报财务资产处负责人、主管所领导审批,报院或财政部备案;
(二)单台套或一批5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由财务资产处组织所内专家评审后,经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院或财政部备案;
(三)单台套或一批800万元(含)以下15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需报中国科学院审批。
(四)单台套或一批15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处置,需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以上所述价值,均指账面原值。
第四十七条 单价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处理,责任人应填写《设施报废单》,经研究室主任审批后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在资产盘活与调剂的专门指定网站或媒体公示待报废仪器设备信息,待公示期结束且未匹配到调剂需求后,方可进一步处理。处理前,财务资产处应会同有关专家进行处置鉴定,并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单价200万元(含)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另需提供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财务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入库单等)。
第四十九条 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财务资产处负责办理有关资产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为尽快回收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对经核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对外处理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损坏严重、附件不齐全的一般仪器设备,按废品处置;
(二)原值很高而残损特别严重的仪器设备,残值定价不低于现时原材料价;
(三)更新快、淘汰快的仪器设备(如监视器、打印机等),一般按废品处置;
(四)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处置;
(五)报废仪器设备在处置时需将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附件回收或按价处理;
(六)废旧设备的处置流程,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流程执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建立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档案,对全所的贵重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档案跟踪管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以下的档案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购置贵重仪器设备选型论证报告》;
(三)商务合同、会谈纪要、记录等;
(四)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五)装箱单及开箱记录等;
(六)安装、调试记录、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
(七)索赔、索补、退货、换货等相关材料;
(八)仪器设备说明书及重要的随机文件材料;
(九)仪器设备每年的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
(十)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十一)技术改造和设备功能开发过程的重要技术文件;
(十二)仪器设备报废或者调剂申请,仪器设备报废或者调剂的批复材料等。
第五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所在部门应当配合财务资产处,做好档案建设工作,有义务向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仪器设备档案是我所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归档的资料不得外借,严格执行登记复印的管理制度,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遗失。
第五十三条 在确认贵重仪器设备档案材料完整后,综合事务处方可办理仪器设备建账的相关手续。
第十章 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及刑事案件外,凡直接或间接由于人为因素致使仪器设备丢失、毁坏或主要性能指标严重下降,均属责任事故。
第五十五条 仪器设备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规定为:
(一)一般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5000元);
(二)重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20000元);
(三)特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
第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责任事故的处罚:
(一)一般责任事故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50%进行处罚;
(二)重大责任事故者,除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50%进行处罚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特大责任事故者,除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50%进行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反规定,将仪器设备带出现场导致丢失或毁坏者,一律按原值赔偿;性质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院规章制度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院规章制度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生产加工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