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23〕56号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2〕14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8〕83号)及《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9〕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财务资产处是研究所固定资产与材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研究所固定资产与材料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院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根据国家、院有关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报、固定资产采购审核与登记管理、账物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计划、预算编制、计划采购、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五)负责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六)负责全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项目(设备购置、研发及升级改造类)的实施。
(七)接受国家、院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材料出入库登记,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物一致,入库和领用登记完备。
第二条 明确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岗位和人员;财务资产处及使用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对材料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或材料采购需经财务资产处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出入库登记。财务资产处负责实施财务监督,对未按照审批权限或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或未经资产管理部门登记而购建的固定资产、低值器具和材料,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对自行(包括合作)研制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鉴定、评估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六条 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由研究所处、室等(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采购,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科研仪器设备,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由综合事务处组织,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项目(设备购置、研发及升级改造类)的采购由财务资产处组织。
各部门购置(含研制,下同)固定资产,须事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内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分类、范围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构成研制设备组成部分的,暂不列为固定资产,按研制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同时建立研制资产备查登记簿,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不构成研制设备组成部分且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单独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原理样机是能够展示工作原理、不具备功能的仅供验证使用的模型;中试设备是为规模化生产提供试验的仪器设备。研制的原理样机和中试设备整体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使用价值确定资产管理方式:
1.原理样机、中试设备在项目结题后仍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2.原理样机、中试设备在项目立项时能够确认未来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过程中购置的用于组装中试设备的,即便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入库,按照库存物品核算管理。
第九条 以承担项目或任务的方式,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按任务书及合同约定交付委托方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交付时统一编制产品交付相关清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与委托方确认交付单后办理交付。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1.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付款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包含外贸代理费、国内外运保费,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等计价;
2.批量购置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以此计价;
3.购置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包括质量保证金)计价;在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不予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4.购置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计入所属硬件价值;
5.购置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计价;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应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二)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应依据项目决算,扣除已纳入固定资产部分的金额计价。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组装调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大型固定资产可按子系统归集上述支出和费用;
(三)为研制、改造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辅助加工、测量、测试等设备,因其可独立使用,不计入研制科研设备价值,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改造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
(五)其他自行建造的房屋及构筑物;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应由使用部门、科技处、和财务资产处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复的购置预算控制相关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要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发条财字〔2017〕84号)配置;专用设备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科研需要、存量状况和经费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第十五条 享受免税进口科研设备或软件,在海关监管期间,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向海关申报时的承诺使用,不得转移、转让、挪做它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登记: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由采购实施部门(或课题组)依据合同等文件进行现场验收。
3万元(含)以下固定资产采购以审批付款报销方式视同验收。
3万元-20万元(含)固定资产,由课题组长负责组织验收,填写《设施验收单》。
20万元-50万元(含)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验收;填写《设施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将验收材料提交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人员核查、备存。
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牵头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小组验收,根据采购指标要求、验收规范等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测试报告,填写《验收评审意见》或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验收小组成员可包括:技术人员、课题组长、研究室主任、科技处、财务资产处业务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及主管所领导参加验收。
(二)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合同、发票是否相符,运转是否正常,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等;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条款向供应商退换货或索赔。
(三)研制或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基建竣工后交付的固定资产,科技处、基建管理部门应依据单位组织的验收及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开展交付资产明细核对,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四)调入、投资转入、抵债转入等固定资产,应由财务资产处与使用部门共同办理接收手续,如需要验收由财务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据调入、投资转入、抵债转入函或发票及交接清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五)接受捐赠、盘盈固定资产,应由财务资产处与使用部门共同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凭捐赠函、发票及交接清单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清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六)使用部门按照设备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提交相关验收和入库材料,验收时拍摄现场照片。大型仪器设备验收通过后,使用部门组织面向全所公开的操作培训。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逐步建立固定资产图片信息库,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对特殊情况暂无法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备查账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编号原则
(一)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且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应单独编号,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但不能单独使用的资产不应单独编号;
(二)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属于升级、改造、更换的资产,在编号时使用原固定资产的编号;
(三)成套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中包含一个以上的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时,该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对其中包含的资产,在该统一编号上增加子资产编号;
(四)能够独立使用、不构成研制或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组成部分的固定资产,应按独立固定资产单独编号。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领用、报账等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课题组)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改造,使用部门须事先向财务资产处报备,必要时应会同财务资产处组织可行性论证分析,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因内设机构变动、使用人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应及时办理内部调拨、变更、退库等手续,不得擅自调换转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出入单位,使用部门应主动到财务资产处办理登记,填写《设施管理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简称所级中心)应把研究所可以共享的设备纳入所级中心管理,促进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开展单位内调剂使用,必要时扩展至院内,优先用于科研、教育和科普等方面,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处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在野外或境外台站等异地使用的固定资产,可通过照片、视频、采集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异地盘点。
第二十七条 对涉密的固定资产由保密办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涉密固定资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涉密固定资产报废,须同时核销研究所固定资产总账。
第二十八条 含有剧毒、爆炸性、放射性等物质的仪器设备以及特种设备,由综合事务处负责管理,安保人员对其使用安全进行监督,以防发生泄漏、丢失和不当使用,避免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仍然可以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作报废处理:
(一)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二)受海洋、高原等特殊气候影响,科研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但已无使用价值;
(三)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三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责任人填写《设施报废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资产处负责人、资产主管核查签字(计算机报废还需要综合事务处信息化主管核查),按经费审批权限规定由主管所领导或所长相应审批签字,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报废资产移交后勤仓库暂存,由财务资产处安排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投资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单位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8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报院审批;1500万元(含)以上的,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申请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处置情形,须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处置管理条款。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固定资产的,还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第三十四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由财务资产处集中批量处置并在所内公示,将收回的残值上缴财务,附报废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3〕5号)等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于航空、航天、海洋、天文研究等特殊领域的固定资产,若不能回收或在仪器设备开机1年内无数据返回的,依据使用人提供的使用记录说明和计算机接收数据截屏等信息,作为报废依据;原值2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专家意见;报废时可不做实物回收,残值为零;在按照处置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时,应提交不能回收的依据,同时上报。
第五章 清查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及院关于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及文件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填报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做好固定资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章 材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单价或批量1000元(含)以上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工具等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器具范围的物品等均作为材料管理。采购材料需根据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出入库核销。材料管理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非一次性消耗的材料,须建账管理。各部门采购材料后,领用人应将《采购申请单》或《外包(外协加工)申请报告》、采购合同(3000元以上需要)、发票、《采购验收记录》或《委托加工(研制)验收记录》、实物照片等材料,上传至ARP系统办理入库和报销。单价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贵重材料须在财务资产处备案、核销;10万元以下的材料使用部门安排人员建立台账自行管理,财务资产处会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条 低值器具与1000元以下材料管理。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不含),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适合做固定资产管理的器具,作为低值器具实行登记管理,低值器具采取领用报销制。增添功能性的附件,处理原则与固定资产类相同。除低值器具外,单价或批量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各种易耗品、办公用品、原材料、器件等材料实行报销核验制,即报销时需由本所第三人进行见证核验并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或按质量体系要求附《采购验收记录》或《委托加工(研制)验收记录》。
第四十一条 以下材料、低值器具不得由使用部门自行处置,应当报告财务资产处备案,由财务资产处统一组织办理处置。
(一)在建工程中产生的已计入成本的剩余边角料等材料。
(二)科研产品研制过程中多余的贵重材料,或不再使用的科研产品。
(三)超过有效期或失效的材料。
(四)未纳入固定资产的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低值器具。
(五)其他能够形成处置收入的国有资产。
第七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与材料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财务资产处依据中国科学院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所固定资产与材料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管理责任
(一)财务资产处、使用部门以及资产责任人,均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与材料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二)财务资产处及时向院通报重大固定资产与材料损失情况:
1.被依法裁定赔偿损失50万元以上;
2.其它重大侵吞固定资产与材料及造成流失事项。
(三)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与材料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按照资产价值赔偿。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与材料损坏的,按照维修成本赔偿。
研究所内发现物资失窃,须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或调动工作手续时,须先将领(借)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器具原物移交给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接收人,并经财务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与材料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并造成重大损失;
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与材料及用于经营投资;
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与材料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同时执行《南京天光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所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