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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财务审批规定


宁天光发〔2022〕25号


为加强研究所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范经费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及中科院相关规定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现对《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财务收支审批规定》(宁天光字[2016]15号)进行修订。

一、经费审批权限基本原则

1、研究所经费支出的审批级次为四级,依次为课题负责人、研究室主任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所长。

2、实行经费报销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制。各审批人员对审签的经济事项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审签原则。各项支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验收人应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批及检验关口。

4、所有课题、部门的经费支出必须有经费保证,要严格执行预算,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二、经费审批人员

有权审批经费支出的人员为被所正式聘任的课题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所领导。特殊情况下由所长授权。

三、经费审批权限

经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梯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不得越权审批超最高金额上限、超职责范围的经费支出事宜。

1、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1万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2)1-5万(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研究室(实验室)主任审批。

(3)5-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同时由课题负责人、研究室(实验室)主任审核会签后,由科技处处长审批。

(4)10-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费支出,同时由课题负责人、研究室(实验室)主任、科技处处长审核会签后,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5)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同时由课题负责人、研究室(实验室)主任、科技处处长、分管所领导审核会签后,报所长审批。

2、职能部门常规经费在预算范围内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1)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3-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3)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同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会签后,报所长审批。

(4)预算外经费支出需经所务会讨论通过,由所长审批后列支。

3、资产购置应遵照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科研经费购买的研究用物品,报销时除有审批责任人和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提供验收记录方可报销。

5、课题内部委托加工、提供劳务协作等,须签订协议,经课题负责人、研究室主任及科技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办理内部转账手续。课题组之间不得随意划拨经费。

6、用课题经费购买的图书,属课题组共用,报销除相关负责人批准外,还须经图书情报室验收签字。

7、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等费用报销参照研究所已制定的相关管理方法执行。

8、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经费使用发生前,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 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具体事宜;经济业务发生后,按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单据合法为标准,依照财务资产处规定的审核要求,办理报销。

五、其它

1、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费借款与报销超过以3千元的,必须通过单位对公银行转账;差旅费等优先支持使用公务卡结算。

2、各课题、各部门必须坚持先批后买、验收入库、出库领用等手续,对采购手续不全,入库验收和保管制度不健全的,财务资产处不予报销。

3、各课题、各部门所有经费支出一律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各种经费支出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明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取物资等非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担。

4、各审批人员不得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不得将同一次、同一笔经济业务化整为零、分次报销。财务资产处审核人员对越权审批,滥批乱用的经费支出事项拒绝办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天光字[2016]15号文自动废止。

南京天光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