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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22]21号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所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科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本所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对原《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业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宁天光发字[2020]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本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天光所    

2022年7月22日


南京天光所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所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研究所接待费使用及管理,严肃接待纪律,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科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本所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称业务接待费,是指在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对外合作及业务交往过程中所支付的用餐、住宿等有关费用。

第二条  研究所各部门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使用时,应当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必要、避免浪费的原则,合理开支业务接待费。

第三条  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由接待部门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要求执行。

2、用餐标准

参照南京分院系统单位接待标准,桌餐不超过230元/餐/人,自助餐、快餐不超过60元/餐/人。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上标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八项规定、院12项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业务接待审批手续

按照对口接待原则,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负责业务接待的审批及备案:

1、业务接待前审批

符合业务接待条件,确需安排接待用餐的,接待部门须填报《南京天光所业务接待审批、备案单》,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接待。

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业务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业务接待结算

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除野外考察等不适宜刷公务卡结算情况外,其他业务接待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

3、业务接待后备案

各部门在业务接待发生后均须填报《南京天光所业务接待审批、备案单》,所有接待都须由接待经办人在审批、备案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由承办处室、经办人签字,接待结束后,与接待费用发票等一起作为报销凭据。若接待标准和金额超过审批金额的还须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严格按标准接 待,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损失浪费;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  接待时提倡自助餐、快餐等形式,不得安排与业务接待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桌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凡不符合公务接待使用范围的开支,其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讲排场超标准接待的责任人,其超标金额不予报销,并应批评教育,对情况严重的由研究所纪检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外事接待标准参照《南京天光所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宁天光发〔2020〕15号)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遇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有关公务接待新的规定时,具体内容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业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宁天光发字[2020] 1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业务接待审批、备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