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费用报销等经济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科研经费的规范合理使用,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条财字〔2014〕3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野外科学考察是指科考人员离开单位驻地进行观测、安装调试、勘察、测量、试验等野外工作。科考人员应事前编制野外科学考察出差计划,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野外科学考察计划出差申请表》,按相应的审批权限会同科技处履行审批手续后,作为报销凭据。
第三条 野外科学考察地区分极端条件地区、特殊地区、南京郊区。
极端条件地区指海拔高于4000米的高原、野外考察等活动期间所赴地点连续三天以上日平均气温高于40摄氏度或低于负40摄氏度的等地区。
特殊地区指高原(海拔在3000米-4000米之间)、极温(连续三天以上日平均气温高于35摄氏度并低于40摄氏度,或低于负20摄氏度但高于负40摄氏度,按野外考察等活动期间所赴地点的实际平均气温核定)、沙漠(深入50公里以上)、冰川、海洋等特殊地区。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野外科学考察等活动所赴地区参照下表类比界定。
地区 | 台站 |
极端条件地区 | 稻城、阿里、慕士塔格、冷湖 |
特殊地区 | 高美古、德令哈 |
南京郊区 | 高淳、溧水、六合 |
第二章 野外科学考察的差旅支出
第四条 野外科学考察期间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零星公杂费和保险费等。野外科学考察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差旅费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和零星公杂费,均按野外科学考察自然天数计算(南京郊区无交通补助且当天往返不计)。
第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六条 科考人员自带或租用车辆进行考察的,应在科考计划中注明。科考工作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租车费等,可据实凭据报销。出差期间全程使用车辆的,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出差期间未全程使用车辆的,扣除使用车辆的天数外可发放交通补助。
第七条 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以用野外台站出具的收据在住宿费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地区 | 标准(元/日) |
极端条件地区 | 200 |
特殊地区 | 130 |
南京郊区 | 40 |
第九条 零星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核定,由科考人员共同使用:
地区 | 标准(元/日) |
极端条件地区 | 50 |
特殊地区 | 30 |
南京郊区 | 20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天光所在国内执行的野外科学考察活动。对在境外执行的野外特殊科研活动,差旅费用报销标准参考宁天光发〔2018〕23号《南京天光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国家报销标准。本细则由南京天光学技术研究所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野外科学考察计划出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