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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往来账款暂行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19]18号
第一条 为控制研究所财务风险,加强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三条 所有往来账均以个人设置六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第四条 由于个人开会、学习、培训、出差等借款,在结束返回一个月内,须结清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超过二个月。
第五条 个人由于科学研究需要等往来借款,应由借款或经办人员负责催办,及时结清借款。
第六条 各个人往来账务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查清拖欠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抓紧催收,防止产生坏账。
第七条 如因不履行职责,形成呆帐、坏帐,给研究所带来经济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八条 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可确认坏账:
1、债务单位撤销或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
2、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坏账,须将批准材料与其它相关证明,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