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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收入与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宁天光发[201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收入与支出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单位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收入与支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防范财务风险;全面与真实反映研究所财务收支情况,发挥财务管理的能动性,对研究所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分析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收入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非科研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本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科研收入,即本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非科研收入,即本单位承担非科研项目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教学活动收入等。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一)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各项收入应由所财务统一收取,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四)各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或挪用收入,不得形成“小金库”。

(五)对于涉税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支出指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科研支出,即本单位承担科学项目研究活动发生的各项科研支出。

(二)非科研支出,即本单位除科研支出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按照非科研项目类别,非科研支出包括技术支出、学术活动支出、科普活动支出、试制产品支出和教学活动支出等。

(三)支撑业务支出,即本单位为支撑科研活动发生的各项不能直接计入科研支出和非科研支出的其他辅助科研业务支出,包括技术平台运行、公用仪器运行维护等综合支出。

(四)行政管理支出,即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科学事业单位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五)离退休支出,即本单位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医药费等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即本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应严格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障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

(三)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均应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

(四)应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五)对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业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六)对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实行专项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开支,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  加强支出管理,强化成本意识。 实行科研项目成本费用制度,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加强科研项目成本分析和监督,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