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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借款报销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18]17号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借款、报销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审批程序及权限按宁天光发〔2016〕15 号文《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财务审批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借款规定

(一)借款应在ARP系统网上报销模块中进行。借款人应正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户名)、帐号、开户行和付款准确金额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签批权限审批后提交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支付方式。借款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依据,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报销,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

(三)借款购买属于“政府采购”的商品,应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调离、退休、退职、出国等)将不在本所工作,若有未结清的款项,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与借款人共同到财务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报销规定

(一)报销时在ARP系统网上报销模块中填写报销单,正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付款准确金额并提供原始凭证,按照签批权限审批后提交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人应在取得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报销日期不超过开票日期三个月。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报,不允许签单挂账、不允许充值预付费用。

(三)先借款后报销的,取得发票后及时办理报销冲借款手续。如因收款单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致使借款人未能及时报销,借款人要向财务说明理由,并积极向收款单位催办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四)报销人办理签订合同业务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丢失或损坏时,必须取得原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后,连同付款合同,由经办人写明理由履行报销手续。

(五)到野外台站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凭台站出具的内部收据在住宿费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六)电子发票报销时,需在ARP网上报销系统录入电子发票号码。

(七)外宾来访相关接待费用,需提供ARP系统填报的来访申请,并经外事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