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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财行[2016]71号)和《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各部门及研究室人员国内出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南京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所领导、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司局级待遇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及动车一等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动车二等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执行(附件1)。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参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人员应当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表(附件2)。研究室一般人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核,研究室主任审批,研究室主任出差由分管所领导审批;职能部门一般管理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所领导审批;所领导出差互相审批;研究生出差由导师审批,人教处备案。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另需到科技处进行知识产权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携带军工设备、保密文件以及运送贵重光学镜面及仪器设备,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会议费除外)。但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第十四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由邀请方承担了住宿费,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邀请外单位的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

第十六条 往返出差地机场、车站或码头的出租车费可凭票报销,但不能同时享受当天市内交通补贴。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加强研究所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参与本单位业务)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研究所内部监察审计部门应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接受上级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天光发字[2016] 3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xls

          2.南京天光所出差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