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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宁天光发[2016]23号

第 一 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本单位所拥有或能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财政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分工

一、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制度实施的综合协调与情况落实的检查监督。

二、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负责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财务出纳人员负责按照财务审核意见收付货币资金,开具票据。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空白票据及有价证券等。

四、有经费审批权限人员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事项及资金支付和报销申请。

五、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申领和报销手续,保管和使用领取的现金和银行票据。

第三条 货币资金收入流程控制

财务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填写到款通知单给经费管理相关部门, 经费管理相关部门根据经费来源对到款通知单进行课题划分,交回至财务处。

财务出纳人员根据经费管理相关部门划分好的到款通知单,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并开具相应发票或收据。

第四条 货币资金支出流程控制

一、支付申请。课题经办人员收集原始凭据并按照规定填制单据,向课题负责人提出支付请求。大额资金的支付必须以已经签署的合同、协议为依据。

二、支付审批。课题负责人对支付请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原始单据的合规、合法性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办理支付。财务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现金管理

一、财务出纳以外人员未经财务部门授权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二、财务收取的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减少现金的使用。

四、财务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必须送存银行。单位保险柜不得存放个人现金等财物。

五、财务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应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发现现金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财务出纳人员存、取款路途中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存取款金额较大的,应由所内派专车办理。发生被劫、被盗等事故应及时报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财务出纳人员存、取款途中不得办理其它非银行业务事项。

第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时,必须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报批及备案等手续。

二、银行账户使用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管理,加盖银行印鉴前应该进行复核。

三、货币资金收支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每月进行银行对账。银行存款对账单必须由财务出纳人员签字确认,后送交银行。

四、采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银行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审核与监督。

第七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应该实行分离,并进行备查登记。财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未使用或已使用完毕的收据和发票。

二、作废的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三、签发、转让和收取的票据应及时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四、发现票据遗失等各种差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补救手续。形成损失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告控制

第八条  本章所称财务报告是指我所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编制的各种财务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并对所领导、主管部门等报告财务信息等行为,包括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以及各种财务统计报告等。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财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人事、资产、科技等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财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报告的起草等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报告准备工作。

第十条  财务报告控制流程

一、报告准备。财务处负责人牵头与相关部门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财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差异处理应得到主管所领导的批准。

二、报告编制。财务处负责按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提出报表分析报告。

三、报告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所领导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报告审计。报送前需要审计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对报告进行调整。

五、报告审批。编制完毕的报告应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签章。印章管理部门根据领导签批意见盖章。

六、报告存档。财务报告由财务部门按《中国科学院文书档案建档规范》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财务信息对外报送的时间,制定对外报送工作计划,及时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信息资料,防止漏报。

第十二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信息应该口径一致,来源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已经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除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外,原则上不得修改。如发现错误确需修改,必须由对外报告责任人详细说明修改理由,报主管所领导审核审批后才能更改。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应按要求对单位重要的科研管理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经营情况、重大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以及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经济诉讼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