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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办法


宁天光发〔2015〕6号

第一条  公务卡,是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一种银行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公务卡支出范围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活动,禁止用于个人消费,执行公务中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本所正式在职职工。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提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中央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各部门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离职时应提前与财务处结清公务卡还款并办理销户,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所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还款期限:现用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8日,最迟还款日为账单日期后26日。透支从第二天起,每天利息0.5‰,透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010-66085566,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的公用经费支出,依据财库〔2011〕160号文,国家规定的强制结算目录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对个别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暂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但现金支付应控制在一千元以内。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  公务卡报销管理: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发票和刷卡小票),按照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审批。持卡人报销应在发生消费后及时办理报销,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周提交报销。逾期报销由此所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所里办理报销手续时,可由持卡人或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研究室主任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向财务处补办报销手续。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