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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天光发〔2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所加快抢占科技制高点,更好的开展建制化、组织化科研工作,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研究所工作人员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兼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人字〔2024〕48号)等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所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研究所工作人员应执行研究所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岗位聘用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不与研究所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研究所同意,方可兼职。科技人员兼职应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由研究所委派,并报南京分院审批备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兼职是指工作人员在符合第二条款要求的条件下,到科研机构、高校、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学普及、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人员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研究所按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统一规范管理,并与科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等内容。其中,工作人员在企业兼任职务的纳入兼职管理。

科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即离岗创业),执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根据工作人员兼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包括备案类和审批类。

(一)在国内外著名学术组织、高水平学术期刊、各类机构的学术性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顾问团、战略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等)等兼职,担任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求正式发文)以及在国际组织任职等,需履行备案程序。

(二)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从事科教融合兼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向研究所登记备案。

(三)在所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青联、科协、欧美同学会、参事室等任职,以及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兼职,按照兼职机构有关规定审批后,向研究所登记备案。

(四)在社会团体(非学术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以及所外各类科研机构、院外高校等兼职,需履行审批程序。

(五)以下情况不纳入兼职管理:在研究所内设机构和组织的任职;参加一般性或临时性劳务活动,如岗位评审、项目评审、学术报告、讲课授课等;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且为学术性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中只兼任一般会员(没有职务)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合理控制兼职数量,避免兼职数量太多影响本职工作,工作人员审批类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工作人员兼职确需占用工作日的应执行研究所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工作人员兼职备案须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备案表》(附件1),备案程序为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由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兼职审批须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附件2或附件3)。审批程序为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提交所务会审议。管理人员兼职,研究所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处报南京分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兼职的单位、职务、起止时间、是否取酬等信息,应在研究所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研究所与工作人员、兼职单位签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协议书》(附件4),约定工作内容、期限、是否取酬、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兼职获得合法收入,包括报酬、奖金、股权激励、津贴补贴等,须当年12月底前如实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收入备案单》(附件5)向研究所人事教育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人员兼职收入(不含院属高校科教融合兼职)不能超过当年度本人绩效工资的40%,超过部分从下年度绩效工资中扣减。

第十三条  研究所将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兼职信息台账,定期在研究所内网予以公开。工作人员兼职过程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研究所人事教育处报告;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报告兼职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停止已有的兼职活动,且下一年度不再申请新增兼职。

工作人员兼职期满应向研究所人事教育处报告,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兼职应严格遵守研究所和兼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研究所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研究所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兼职情况和单位兼职管理情况等,纳入研究所纪委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分院分党组日常检查内容,纳入院巡视、审计等专项检查范围。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现未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擅自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收入、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等情形,研究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相应处理。工作人员出现被责令停止兼职活动后拒不改正、长期兼职或兼职过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严重损害单位利益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研究所将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所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兼职参照本细则执行。所局级领导干部、两院院士兼职,按照国家、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印发的《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天光发〔202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备案表

2.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适用科技人员)

3.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适用管理人员)

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协议书

5.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收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