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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讲课费和报告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讲课费和报告费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讲课费是指为提高职工、研究生的专业技能或管理能力在组织培训会的过程中支付给授课老师的费用;报告费是指为促进所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为加强研究所某专项工作在组织报告会的过程中支付给报告人的费用。
第三条 本所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的与岗位职责有关的培训或报告不得领取费用;仅由研究所科研部门组织的部门内部培训和报告,本所人员不得领取费用。
第四条 讲课费和报告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讲课费和报告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或报告人,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讲课费和报告费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50%。
第六条 讲课费和报告费审批。各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的讲课费和报告费审批,组织的培训需及时向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研部门组织的报告由本部门审批,组织的培训需同时报人事教育处审批。审批表见附件。
第七条 以虚报、冒领手段套取讲课费和报告费的,由研究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