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细则
宁天光发[201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流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9〕15号)、《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9]24号)和《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人字[2019]28号),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是指与南京天光所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具有博士学位的项目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项目聘用人员”)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收的在站全职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实施特别研究助理制度,有利于扩大青年科技人才储备,有利于建立青年科技人才择优遴选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良性流动。
第二章 岗位与聘用管理
第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招聘工作按照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特别研究助理岗位申请资格
1、具有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为我国天文事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学术思想活跃,参与过重要课题/项目研究并做出显著成绩,能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实际发展前沿,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有较大发展潜力;
3、申请当年度1月1日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攻读博士学位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已接收),以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受理发明专利,合计3篇/项及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新技术研发等方面做出过重要贡献;
5、没有科研不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特别研究助理岗位招聘程序
申请人填写《南京天光所特别研究助理岗位申请表》,研究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经所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选,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聘任为特别研究助理岗位。
第七条 研究所与特别研究助理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权责,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次,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其中,博士后人员按在站时间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办理博士后延期手续进入第二个聘期,最多延至6年,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新入职的特别研究助理,我所可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与我所订立的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九条 特别研究助理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按照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特别研究助理在6年聘期结束时,如未能晋升为副研究员岗位,应进行流动。确需继续使用的,将采取项目聘用(非特别研究助理)方式管理,不再作为特别研究助理聘用,参照助理研究员岗位薪酬水平核定工资待遇,期间岗位不再晋升。
第十一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研究所聘用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其中博士后经历院内、外均可。
研究所引进的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已满3年的助理研究员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本细则实施之前与研究所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聘用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时可不需要特别研究助理经历。
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所确需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需由所务会研究同意,报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在所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中科院及我所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作纪律、科研诚信、兼职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核实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薪酬待遇与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所为特别研究助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研究所聘任的特别研究助理享受特别研究助理津贴,津贴标准为4000元/月。特别研究助理的全年薪酬水平相当于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的平均水平,研究所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合同期内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按所聘岗位确定。
第十五条 研究所为特别研究助理优先提供集体公寓住房,对于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发放特别研究助理住房补贴,由所列支经费列支。住房补贴原则上按月随工资同步发放,发放期限自首次聘用之日起最长6年,以实际在所工作时间计算,发放标准为1500元/月。
第十六条 建立以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研究助理岗位、薪酬、续签合同的依据。特别研究助理年度考核与我所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考核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 特别研究助理津贴每月标准按60%预发,其余部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八条 研究所聘用的所有特别研究助理在合同期内须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被聘为特别研究助理岗位不满9个月的特别研究助理,可参加下一年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具有正高级岗位任职经历。评审专家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年度工作实绩进行评估。考核优秀者,本年度特别研究助理津贴按120%比例发放;考核合格者,按100%比例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按80%比例发放。扣除每月预发金额后,差额一次性补足。未参加考核者不予补足差额。
合同期内2次考核不合格者,研究所将解除聘用合同。每年年度考核优秀者名额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的特别研究助理总人数的15%。
第十九条 特别研究助理合同期满后应参加研究所组织的聘期考核。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不可续签合同。
研究所每年定期组织特别研究助理聘期考核。参加聘期考核对象为资助期满当年或不超过一年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聘一期特别研究助理。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在聘特别研究助理总人数的20%。研究所给予考核优秀者个人绩效奖励3-5万元。
(一)聘期考核合格需满足的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已接收),以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受理发明专利项数,合计2篇/项及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新技术研发等方面做出过重要贡献;
2、主持至少1项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等效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可作为等效项目。博士后科研任务书中另行规定的,以任务书为准。
3、没有科研不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聘期考核优秀者作为百人B类候选人进行培养,或优先推荐申请“中科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成长环境。
第四章 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为吸引全球优秀博士来中国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加强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扩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后备队伍,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特别研究助理项目”)。
第二十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坚持“择优资助、好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人,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特别研究助理项目”面向当年度招聘的特别研究助理,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恪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2.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申请时须已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
3.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具有突出的创新研究成果,科技创新潜质优良;
5.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将人事关系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并保证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此前未获得本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申报由研究所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申请书》;
2.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预答辩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3.已取得的代表性成果等证明材料;
4.已工作人员(含博士后人员)提供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应届博士毕业生提供博士导师推荐信;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年度“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获资助者等,直接纳入“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范围,不占研究所资助名额。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根据中科院核定的资助名额,组织专家评审,遴选资助人选,经所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资助人选,对拟资助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资助的,正式入选“特别研究助理项目”。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人选、培养计划等材料须报中科院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聘的特别研究助理,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下一年度的“特别研究助理项目”。
第二十八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由院所两级共同资助。中国科学院给予每位入选者6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分2年下达。研究所在2年内给予每位入选者20万元匹配经费。资助经费可用于“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人员的薪酬发放、科研及访问交流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人才经费不重复支持原则,“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人员,如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资助,且经费支持强度低于“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标准,院给予补差支持。
第三十条 资助期内因故不再作为特别研究助理的,院、所不再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如已拨付资助经费,将追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我所将加强对项目资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经费使用监管和成果追踪工作。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况给予取消入选资格、收回资助经费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按照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薪酬标准的50%,给予经费补助(不含在职博士后),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南京分院各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50%。其余部分由用人部门负担。
第三十三条 特别研究助理院补助经费由用人部门先行垫付,院采取“后资助”方式拨付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 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和“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国际博士后项目”等资助的特别研究助理,受资助期内院不核算其经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 院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岗位申请表-南京天光所特别研究助理岗位申请表.docx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