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内容
关于印发《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研究所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8〕18号),维护研究所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经所务会讨论决定,特制定《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
二 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全体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条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标准: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从所外其它单位应聘到我所工作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在我所当年连续工作满9个月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不满9个月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四)年度内公派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工作人员,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公派出国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 年休假实行集中休假与分散休假相结合的原则。
(一)研究所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安排集中休假。每年12月底研究所公布下一年度集中休假的具体安排。
(二)分散休假由个人按照本细则在自然年度内安排,休假天数应扣除研究所安排的集中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可以分段休假,但每段休假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且本所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不服从正常工作岗位调动,3个月不到岗的;
(六)研究所安排的集中休假天数已达到或超过个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第六条 已享受或部分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 (五)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的相应假期。
第七条由研究所安排疗休养的,视同带薪年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安排既要尊重个人意愿也要保证研究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要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请假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以便协调安排工作。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安排既要尊重个人意愿也要保证研究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要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请假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以便协调安排工作。
第九条 未享受的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事先经所领导同意而未享受的年休假的除外,但只能延转一次。
第十条 部门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研究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 休假人员在核准的年休假到期后,须按时销假并到所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全所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研究所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国家及科学院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