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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宁天光字〔2014〕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以提升在职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学用结合,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全员人力资本增值。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应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强调专业性、实用性;以培训急需紧缺、关键岗位人才为重点,推动全员培训。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原则上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职工自学和短期培训为主,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在南京天光所的在职在岗职工。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在保证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研究所为职工安排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机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是指初次任职人员的培训,包括新职工入职培训、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质量体系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培训、涉密人员上岗保密教育等。确保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漏训人员应该在到任3个月内参加补训,确因缺乏培训条件无法按期补训的,必须在下一次具备培训条件时完成补训。
(二)在岗培训
1.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指的是科技人员为能更好开展科研工作须掌握的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从事本专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内容以掌握科技前沿进展、更新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领域等为主,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和出国留学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科研队伍的持续创新能力。
2. 技术支撑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指的是技术支撑人员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需掌握的理论知识、基本技能、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内容以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原理和实验技能的融合为主,支持技术支撑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通过专项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观摩和实验技能交流等形式,提高技术支撑人员的业务能力。
3.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指的是管理人员为能更好开展科研管理工作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及其更新培训。通过系列培训、专题研讨、岗位培训等形式,加强管理理论与技能、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培训。研究所鼓励管理人员参加所内组织的培训,同时,根据岗位职责参加国家、院及地方组织的相关培训。
4.在职人员攻读本所研究生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职职工可申请攻读本所研究生。具体根据《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宁天光字〔2014〕37号)文件执行。
5.骨干人员培训。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选送研究所急需紧缺和关键岗位的骨干人员,到院内外单位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骨干人选按照不低于实际在职在岗人数的4%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年单项培训时间要求40学时及以上。受训者3年内不重复支持。
具体根据《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骨干人才进修管理办法》(宁天光字〔2014〕38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人事教育处是我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所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有效性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工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对本部门职工的继续教育进行规划,并在每年底将本部门新一年度的培训需求报人事教育处。
(二)人事教育处在分析各部门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拟定研究所年度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经主管所长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并监督实施。
(三)各部门的计划外培训,应填写《培训申请单》(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人员参加非研究所组织的培训前需提前到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 培训中,活动组织方应填写《培训记录表》(附件2),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内容及考核成绩等,培训后将有关记录,证明或试卷等交人事教育处存档。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通过理论考核、操作考核和业绩评价等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不断进行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坚持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登记管理制度,研究所将职工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ARP系统中及时予以登记,并纳入其学习档案,年终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按照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职工培训学习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对于参加培训的职工若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设立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使用要本着节约、实效、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该经费主要用于职工上岗培训,专家讲课费,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院和本所组织的公派留学、进修、研讨等活动的申请和经费管理按国家、院和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工作相关的短期学术交流、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等费用的核销,根据主办单位及所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参加人员的课题/部门支付。
第十六条 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人事教育处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并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所有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培训费用的核销应在培训结束后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自理:
(一) 培训考核不合格。
(二) 未经审批自行参加培训或自行变更培训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津贴由各部门和课题/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以提升在职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学用结合,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全员人力资本增值。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应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强调专业性、实用性;以培训急需紧缺、关键岗位人才为重点,推动全员培训。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原则上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职工自学和短期培训为主,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在南京天光所的在职在岗职工。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在保证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研究所为职工安排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机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是指初次任职人员的培训,包括新职工入职培训、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质量体系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培训、涉密人员上岗保密教育等。确保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漏训人员应该在到任3个月内参加补训,确因缺乏培训条件无法按期补训的,必须在下一次具备培训条件时完成补训。
(二)在岗培训
1.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指的是科技人员为能更好开展科研工作须掌握的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从事本专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内容以掌握科技前沿进展、更新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领域等为主,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和出国留学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科研队伍的持续创新能力。
2. 技术支撑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指的是技术支撑人员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需掌握的理论知识、基本技能、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内容以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原理和实验技能的融合为主,支持技术支撑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通过专项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观摩和实验技能交流等形式,提高技术支撑人员的业务能力。
3.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指的是管理人员为能更好开展科研管理工作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及其更新培训。通过系列培训、专题研讨、岗位培训等形式,加强管理理论与技能、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培训。研究所鼓励管理人员参加所内组织的培训,同时,根据岗位职责参加国家、院及地方组织的相关培训。
4.在职人员攻读本所研究生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职职工可申请攻读本所研究生。具体根据《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宁天光字〔2014〕37号)文件执行。
5.骨干人员培训。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选送研究所急需紧缺和关键岗位的骨干人员,到院内外单位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骨干人选按照不低于实际在职在岗人数的4%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年单项培训时间要求40学时及以上。受训者3年内不重复支持。
具体根据《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骨干人才进修管理办法》(宁天光字〔2014〕38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人事教育处是我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所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有效性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工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对本部门职工的继续教育进行规划,并在每年底将本部门新一年度的培训需求报人事教育处。
(二)人事教育处在分析各部门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拟定研究所年度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经主管所长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并监督实施。
(三)各部门的计划外培训,应填写《培训申请单》(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人员参加非研究所组织的培训前需提前到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 培训中,活动组织方应填写《培训记录表》(附件2),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内容及考核成绩等,培训后将有关记录,证明或试卷等交人事教育处存档。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通过理论考核、操作考核和业绩评价等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不断进行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坚持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登记管理制度,研究所将职工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ARP系统中及时予以登记,并纳入其学习档案,年终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按照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职工培训学习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对于参加培训的职工若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设立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使用要本着节约、实效、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该经费主要用于职工上岗培训,专家讲课费,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院和本所组织的公派留学、进修、研讨等活动的申请和经费管理按国家、院和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工作相关的短期学术交流、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等费用的核销,根据主办单位及所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参加人员的课题/部门支付。
第十六条 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人事教育处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并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所有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培训费用的核销应在培训结束后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自理:
(一) 培训考核不合格。
(二) 未经审批自行参加培训或自行变更培训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津贴由各部门和课题/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天光所培训申请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