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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关于学生来所实习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研究所各部门:
    为进一步拓宽南京天光所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渠道,利用我所的科研资源为各类在读学生提供实习平台,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关于学生来所实习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关于学生来所实习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南京天光所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渠道,利用所内的科研资源为各类在读学生提供实习平台,我所欢迎在读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来所实习。
    第二条 人事教育处作为研究所实习学生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与各部门的指导教师共同负责来所学生的实习安排,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接收学生来所实习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实习内容不得涉及南京天光所的技术秘密。
    第四条 申请来所实习的学生,必须经过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并明确来所实习的具体要求。南京天光所不承担来所学生的安全责任和任何医疗费用。
    第五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审核实习申请,并落实指导教师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对于报考我所研究生或计划来所工作的学生,优先予以安排。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与经批准来所实习的学生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接收毕业生实习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学生实习的时间为3-12个月,除日常实习外,学生可参加所里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学生实习期满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学生所在单位的要求给出书面评定意见,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统一寄发。
    第九条 研究所不提供外地实习学生来所的往返路费。实习期间,研究所提供适量实习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