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年度优秀青年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青年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在全所形成鼓励创新、激励进取的人才发展氛围。经研究,特设立南京天光所年度优秀青年人才奖。
第二条 评选坚持“重实绩、重成果、重贡献”原则,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第三条 年度优秀青年人才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具有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且人事关系隶属南京天光所;
(二)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35岁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
2、作为负责人成功申请两项及以上课题或项目(基金面上等效课题或项目);
3、以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被SCI、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4、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或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给予奖金1.5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七条 在指标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获得院公派留学计划申报资格。
第八条 在人才推优和岗位升级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评聘。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研究所发布优秀青年人才奖评选通知;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经部门推荐后报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研究所组织评审会,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名单;
(五)所务会审议、批准,确定拟授奖人名单;
(六)研究所对拟授奖人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所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奖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酌情对当事人给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