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宁天光发[2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法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研究生(简称“学生”)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研究室/实验室、人事教育处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大学和研究所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在指导过程中不仅要保证经费来源,而且应做到指路、防偏、掌握进度、把握水平、定期检查等。特别应在严谨治学、科研学术道德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同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配合、协助人事教育处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导师应及时向研究所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和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中国科学院大学和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 在研究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岗位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岗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管理条例,学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及以上;
(三)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四)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在学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0名。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的科研经历;
(三)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以当年7月份前毕业的研究生为准),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四)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五)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和“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入选者优先考虑。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四条 研究所根据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作。
(一)导师申请者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交人事教育处。
(二)人事教育处将申请者材料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所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三分之二通过),认定导师资格。
(三)经公示、所务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导师聘任公文,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
(四)新遴选的上岗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2.g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导师岗位评议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学术舞弊不端行为的;
(三)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十九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应履行导师职责,其选聘条件应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