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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宁天光发[20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南京天光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南京天光所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组织开展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七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九条 “三好学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从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研究所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研究所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研究所发布优秀学生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优秀学生申报表》(见附件),报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研究所召开优秀学生评审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确定拟推荐候选人名单;
    五、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所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优秀学生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