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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工会委员会委员职责
宁天光工字[2002]2号
第一条 本所工会委员会委员,应经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选举工作要民主会、公开化、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力,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所工会委员为非专职工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到五年。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接受所党总支和省教科工会的领导,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及时完成工会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全体职工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认真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突出维护职能。
1、工会委员应密切联系本单位广大职工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2、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中突出的问题和困难,对突发性的重大事件和事故要及时向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汇报。
3、工会委员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并代表职工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发现的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向行政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
第五条 工会委员要不断加强工运理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在工会工作中突出创新,为工运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