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基层工会工作条例
宁天光工字[2002]1号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1、 工会要遵行<<工会法>>,健全工会委员会建设,做到同步换届改选。
2、 根据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领导班子协管的原则,对所工会领导干部的配备、调整和调动,所党总支应事先与省教科工会协商。工会换届改选应事先向省教科工会提交请示报告,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换届改选的筹备工作情况和主席、副主席人选的情况简介。
第三条 加强研究所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 依法建立和健全研究所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做出的有效决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职工半数以上通过,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2、 认真落实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各项职权。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应听取和审议所长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根据上级党委部署,民主评议和监督、民主推荐领导干部。
第四条 认真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突出维护职能。
1、工会应密切联系本单位广大职工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2、所工会要围绕院所发展为中心,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开展知识创新和学习竞赛活动。
3、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并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4、开展劳动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作。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并代表职工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发现的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向行政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
第五条 加强工会基础建设
1、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工会台账,做好工会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换届改选后的交接工作。
3、建立工会信息“五必报”制度:即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的贯彻情况必报;主管部门有关科技和科技人员政策、法规必报;职工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中突出的问题和困难必报;工会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重要文件和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必报;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恶性事故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在24小时内必报。
4、凡给省教科工会的请示、报告,应按规定编号打印;上报的各种文件简报和信息,要求一式两份,一份备案留存。
二00二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