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宁天光发[2019]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所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我所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实现顾客满意,最终增强我所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兼职内审员、质量检验员、标准化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质量成本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技处是全所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 科技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任务分工、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条 质量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归其人事关系所属部门。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协助部门(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的各项质量活动。
第七条 有权对本部门(项目)各项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第八条 负责收集和保管本部门(项目)的各类质量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 参加内审,完成其它与质量管理相关的任务分工。
第十条 对本所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质量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原则上须参加内审员培训,并作为内审员,至少参加一次内审活动。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初向各部门征集内审员、质量检验员等培训人选。各部门根据需要推荐人选并经科技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综合评价后,有计划组织培训。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我所各级各类岗位,各岗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 科技处每年年终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质量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所、部门两级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人员填写《南京天光所质量管理人员工作考核表》,提交至质量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处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能否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工作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能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有无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发生等。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科技处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奖励建议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并实施。
第十九条 凡在产品质量方面弄虚作假、败坏我所产品质量声誉或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发生者,应进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依据《中国科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和《中国科学院查办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