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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关于修订《南京天光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天光发〔2018〕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指导思想,促进我所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本着分类管理、优化审批、强化问责、突出服务的原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修订了我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在读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科研项目或所级中外联合培养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安排出访应坚持务实、高效、合理的原则,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从事的研究领域、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分管的工作相符;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访任务对等。不得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出访不主动要求访问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如外方主动提出,应通过国际合作局,商报外交部。

第五条 出访团组分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

(一)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主要包括:合作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会议、教学活动、科学观测、科学考察、科研仪器调试、科技展览、出席国际组织活动、人才招聘等活动。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主要指一般性的所际间的涉及科研管理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出国前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任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并应尽量压缩在外天数。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的出访人数和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每个团组不超过6人。

第六条 各研究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出访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研究室人员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研究室主任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汇总后提交单位外事领导小组审批,再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七条   出访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

(一)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但并非每次出访必须安排访问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

(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出访时间和访问的国家,须遵行以下要求:

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9天。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访问多个城市,可适当增加出访天数。

(三)原则上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以上时间均含抵、离当日时间。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

(四)参加国际会议原则上须有口头报告,优先安排有大会特邀报告、担任会议主席或分会主席、在国际组织担任职务的人员参会。

(五)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须基于科研项目的需要,且出访人员是科研项目任务书中列明的人员或外方为其提供出国经费的人员,优先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院重大/重点项目和研究所的重点学科方向等项目中列明的合作研究的任务。

(六)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能在国内组织的培训,不在境外组织。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除参加国际组织的培训外,参加培训班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培训时间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为准。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培训,以国际组织的日程安排为准,需纳入年度出访计划。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境)

(一)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确因科研活动需要,需派遣在一线工作的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须出具出访任务为其他人不能替代完成的说明。

(三)除国家规定70岁退休的人员外,60岁以上人员出访,需人教处出具在一线工作的在职证明。65岁以上人员出访,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半年内有效)。

第九条 在读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需经导师推荐、科技处、人教处及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

第十条 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均应结合出国任务制定计划,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十二条 出访交流中应注意研究所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出访人应提前3个月提交所内因公出访立项申请,制定出访具体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经研究所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后,科技处安排出访任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人教处负责办理人员备案手续。然后出访人经过ARP系统提交出访项目报批申请,经研究所审批后上报院国际合作局审批。出访人根据院国际合作局下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安排出国事项,研究所有关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 434 号)。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应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据实报销。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根据到访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外方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1个月(含)以上,出国费用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6〕3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赴境外天文台址执行装调任务的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前15天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 号);超过15天部分:住宿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 434 号),凭票据报销;其他补助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6〕35号)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外单位部分资助的因公出访,需在报销总额中扣除资助项目的费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出访团组提供了伙食费和公杂费,出访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在国外天数,以护照上出入境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的多个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或未获批准的,不予报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往返酒店和机场(火车站、码头),可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一次往返的公共交通费(出租车除外)。

第二十条  公派留学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赴其他城市或第三国执行任务,需根据公派留学相关管理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报批,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方能报销。赴所在国其他城市的差旅补助(伙食+公杂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访问第三国的差旅补助(伙食+公杂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出差期间的旅费和住宿费参照财行[2013]516号文执行,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前往公共交通不便、条件及其艰苦的国家或地区开展科学考察、科学观测或监测等科研活动,须遵行《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规定》(科发办字〔2017〕30号),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出访团组,事先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租车费用(含租车费、汽油费、保险费和停车费等)凭有效票据报销,报销金额原则上最高每人每天100美元。租车期间,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必须优先选择由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应当事先报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购买机票时,须优先选择中国航空公司直达境外目的地的航班;无直达航班,须选择中国航空公司可到达且离境外目的地最近的中转航班。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学术类出访团组不得搞宴请,不予报销单独的国际会议的宴会费用。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国内工资待遇及其他人事管理请参照《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出国(境)人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注意事项

1、出访人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出访费用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

2国际机票报销必须有机票原件或购买机票点开具的专用发票原件(附上行程单)及登机牌。

3、报销的汇率按实际发生时的汇率(如出国前兑换时的汇率;信用卡扣除时的汇率)或回国抵境当天汇率计算,不得采取其它时间汇率。

4、出访人办理核销手续前,应先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出访信息事后公示手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注册费中含资料费的,回国后应及时将会议资料交情报资料室。

二十八 出访人完成任务后应在入境一周内向人教处、科技处及所在部门报到,一个月内将任务执行情况、经费执行情况等信息和出访总结交于科技处,由科技处安排公示(5个工作日)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出访任务执行完毕后,应在15天内将证照交回科技处保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天光所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宁天光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