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宁天光发[2016]27号
为更好地提升我所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科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修订《南京天光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特别指明外,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均指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为第一单位。
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一、学术论文与国际会议报告
1.学术论文在《Nature》或《Science》期刊上发表的,奖励100,000元/篇。期刊论文被SCI收录的,影响因子(IF)≥20,奖励40,000元/篇;影响因子≥10,奖励25,000元/篇;IF≥5,奖励15,000元/篇;IF≥2,奖励10,000元/篇;IF <2,奖励8,000元/篇(IF以上年ISI公布的为准,就高不重复奖励)。
2.论文发表后10年内被SCI论文他引的,由作者统计上一年他引篇次并报送科技处,科技处负责检索核实,按500元/篇次标准核发奖励,累计最高按20篇次标准奖励,即累计最高奖励10000元/篇。(他引指:文献被除作者及合作者以外其他人的引用)
3.期刊论文被EI(核心版)收录的,每篇奖励6,000元。
4.会议论文被SCI、EI(核心版)收录的,每篇奖励1,000元。
5.在国外科技期刊或在国际上出版的外文版期刊上发表的,未被SCI、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6.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7.在IAU、SPIE等重要国际专业会议上,做大会特邀报告每次奖励20,000元;做分会邀请报告每次奖励5,000元;做一般口头报告每次奖励2,000元。在中国天文学会年会上做大会特邀报告每次奖励5,000元。会议文章根据规定另外奖励。
8.其他在非核心期刊、增刊、专刊、特刊或国内论文集(不含摘要集)等公开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奖励500元。
9.以上论文均指整篇论文,不含摘要、短评、转载等情况,论文如被SCI、EI均收录,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作重复奖励。做国际会议报告的,且又发表论文的,报告奖励与论文奖励可一并发放。
二、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软件著作权
1.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0元;同一件专利在外国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只能享受一次专利授权奖励资金。
2.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获证后,每项奖励5000元。
3.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获证后,每项奖励2,000元。
4.国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证后,每项奖励2,000元。
5.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获证后,每项奖励2,000元。
6.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获证后,每项奖励1000元。
7.国家专利对外实施转让、许可等应用转化后,研究所按所获净收入提取不低于5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三、科技成果(省部级及以上)
1.本办法仅指奖励省部级及以上且以本所为第一、第二或第三主要完成单位的获奖科技成果。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各部委、军队和省级科技类奖励。研究所将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2.在国家级或省部级直接授予的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其它各部门匹配的奖励),以本所为独立完成单位的,研究所按直接授予的奖励进行等额匹配。
3.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奖后,参照并不超过上述独立完成奖项标准,以本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以分配其他完成单位奖励后所剩的奖励金额进行等额匹配。以本所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被分配奖励金额的0.8倍进行匹配。以本所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被分配奖励金额的0.5倍进行匹配。
四、重大科技进展
1.被评为国家天文台组织的中国年度“十大天文科技进展”的项目,我所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家天文台奖励的基础上,研究所将给予等额的匹配奖励;合作完成的成果,研究所按分配其他完成单位后所剩奖励金额进行等额匹配。我所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不予匹配奖励。
2.被评为年度“中国十大科技进展新闻”、“中国科学十大进展”等重要科技进展排名的项目,我所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研究所将给予项目组每项奖励20,000元;合作完成的成果,研究所按分配其他完成单位后所剩奖励金额等额进行匹配。(同样也获选“十大天文科技进展”的,每项累计奖励不超过40,000元)。我所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不予匹配奖励。
五、学术著作
1.本办法所指学术著作是指与本所科研、学科方向相关的著作。包括在国内外正规出版社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第一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著作,第一作者单位为本所的(著作中需明确说明)。
2.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0,000元,每增加10万字的奖励增加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0元。不足20万字,每部奖励10000万。
3.编著、科普著作或大专以上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0元;每增加10万字的奖励增加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不足20万字,每部奖励5000元。
4.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8,000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不足20万字,每部奖励4000元。
5.以上各类型著作的字数指出版社发行的正式出版物标明的字数(以万为单位取整计算)
6.合著:若以上各类型著作中是合著的,参照上述标准,按照本所作者字数贡献比例进行相应发放。
六、标准
正式出版的标准中,本所科研人员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且标准起草单位中列有本所名称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30,000元。被采纳为国际标准(ISO、IEC、ITU)的,每项奖励50,000元。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奖励5,000元。
对于本单位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团队每年资助运行补贴10—15万元;对于本单位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团队每年资助运行补贴5—10万元。
七、奖励核定
科研人员须在科研产出申请发表前,由第一完成人到科技处办理审查审批手续。第一完成人包括:本所职工(含临时聘用和退休)、本所研究生(含已毕业的)、本所博士后。
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其导师)应及时提交当年已正式公开出版论文的抽印本或复印件一份给科技处备案;学术著作和标准提交一份原件给科技处存档;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科技成果奖励提交单位证书原件给科技处存档;国际会议报告、科技进展奖励等需提交一份证明文件和报告、进展报道给科技处备案。科技成果正式出版、公开后,同时要按照研究所ARP知识产权系统要求,应于当年及时报送登记入系统。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报送和登记的,研究所不予奖励。
八、奖励发放
科技处依据科研人员申请和提交的科研产出进行统计汇总,每年统一经过专业检索、核实上一年度的科研产出后,报请主管所领导批准科研成果奖励发放。
科研成果奖励由其第一完成人负责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在奖励额度范围内进行分配,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由其导师负责进行分配。科研成果奖励分配表经科技处审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和财务进行发放。本办法中的奖励均指税前金额。
针对剽窃、抄袭、篡改、侵夺他人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研究所科研成果奖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研究所学术会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追回奖励并通报批评。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成果按本办法进行奖励,原宁天光字[2012]12号文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