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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宁天光发〔2015〕12号

南京天光所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参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一般是指由中科院国际合作局批准的公派出国(境)考察、访问、进修和教学科研合作等活动;主要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因公短期出国(境)、因公长期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停留时间在1个月以内;因公短期出国(境)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停留时间在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3个月以下;因公长期出国(境)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停留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三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并应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原则上,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都必须有口头报告。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60岁以上人员因公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年过65岁的科技人员因公出访,须有省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半年内有效);对已查明患有心(脑)血管病和其它可能突发性病症的科技人员(含60岁以下人员),应劝阻出访。 

第五条 在读研究生原则上不派出,如参与研究组的国际合作项目,并获得经费资助,经导师推荐、科技处、人教处及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 

第六条 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第七条  派出人员均应结合出国任务制定计划,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八条 出访交流中应注意研究所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一般出访人应提前3个月经过ARP申报系统提交出访申请报告,并制定出访具体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经课题组长同意后提交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项目立项后,出访任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人教处负责办理人员备案手续;通过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签批。经所领导批准后,由科技处按照院有关要求上报院国际合作局审批。出访人根据院国际合作局下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安排出国事项,研究所有关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

第十条  出访人员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境)和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赴境外天文台址执行装调任务的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前15天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超过15天部分:住宿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凭票据报销;其他补助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外单位部分资助的因公出访,需在报销总额中扣除资助项目的费用;在国外天数,以护照上出入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因公短期、长期出国(境)人员经批准后参加所在国的学术会议或学术出差,差旅补助(伙食+公杂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长期出国人员因公临时访问第三国,差旅补助(伙食+公杂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出差期间的旅费和住宿费参照财行[2013]516号文执行,凭发票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凭发票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国内工资待遇及其他人事管理请参照《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出国(境)人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注意事项

1、出访人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出访费用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

2、国际机票报销必须有机票原件或购买机票点开具的专用发票原件(附上行程单)及登机牌。

3、报销的汇率按实际发生时的汇率(如出国前兑换时的汇率;信用卡扣除时的汇率)或回国抵境当天汇率计算,不得采取其它时间汇率。

4、出访人办理核销手续前,应先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访信息事后公示手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注册费中含资料费的,回国后应及时将会议资料交情报资料室。

第十七条 出访人完成任务后应在入境一周内向人事部门、科技处及所在部门报到,一个月内将任务执行情况、经费执行情况等信息和出访总结交于科技处,由科技处安排公示(5个工作日)并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出访任务执行完毕后,应在15天内将证照交回科技处保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天光所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宁天光发〔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