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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规定(暂行)
宁天光发〔2008〕49号
对本所计量器具实行分类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作为程序文件QP2006-7-12《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要求。
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各研究室根据以下分类标准识别并确定本部门监视测量装置的管理类别报综合办。
一、计量器具的分类
(一)强制管理(A类):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装置以及本所用于设计开发、产品研制中对参数测量的准确度、可靠性要求严格的测量装置,实行A类管理,强制进行周期检定(校准);
(二)周期管理(B类):设计开发、产品研制中定量测试使用的测量装置,实行B类管理,强制进行周期检定(校准);
(三)一般管理(C类):设计开发、产品研制中只做定性观察,没有精度要求或精度要求很低的监视转制,实行C类管理,该类监视装置只作定期功能检查及外观检查,不作周期检定(校准);
(四)封存管理(D类):暂时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作为封存管理,由各部门提出,主管质量的所领导批准后封存,并贴状态标识。需要使用时,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启用。
二、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A类、B类管理的测量装置实行周期检定(校准)
1、周期检定(校准)工作须按检定规程进行。B类管理的测量装置,部门可根据科研生产中使用的频度和质量情况,自行确定其合理的检定(校准)周期,报综合办;
2、综合办负责编制计量器具年度周检计划,组织、监督各部门按时送检;
3、由于某种原因需调整计量器具周检计划时,有关部门需提出周检计划调整申请,报综合办批准;
4、对不能按时检定(校准)和调整检定(校准)计划的测量装置,由综合办及时贴禁用标识;重新启用时,须经检定(校准)合格,重新贴证,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存在能溯源的标准的测量设备,由各部门参照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进行校验,必要时编制作业规范。作业规范经专家评审后由综合办会签报请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校验记录由各部门保存。
(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状态标志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或“准用”、“禁用”、“封存”。
1、按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检定(校准)后,主要技术指标合格者贴“合格”或“准用”标志。
2、检定(校准)结果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贴“合格”或“准用”标志:
A)无检定(校准)单位,根据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自检或同级比对正常者;
B)C类管理计量器具,经功能、外观检查正常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贴“禁用”标志,并隔离存放。
A)重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者有故障尚未修复,以及无法修复需报废处理者;
B)在产品研制和服务现场发现超过检定(校准)周期者;
4、对D类管理的处理装置,采用“封存”标记。
5、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用的软件,在使用前进行自校准,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
(四)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储存控制
1、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监视和测量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是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2、在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3、使用者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储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生产和检验的公用设备用作检验前,应加以校准并做好记录,以证明其能用于产品的接受。
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修理和报废等均应记录在设备档案内。
(五)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控制
1、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及时报告综合办,综合办责成有关部门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综合办应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维护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对无法修复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综合办会同设备管理人员审核,并报主管所领导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六)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环境要求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环境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综合办负责监督检查。
(七)对检测人员的要求
1、本所内部计量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2、本所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业务办负责,综合办协助。
三、本规定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