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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光所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宁天光字〔2012〕30号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与科学研究成果是科研工作成就的最终体现,是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知识产权与科学研究成果的流失,直接损害团体的利益、乃至国家和民族利益。为了保护我所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我所科研工作的发展,调整职工在处理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中国科学院与国家天文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中所称的知识产权系指本所职工(包括聘用和返聘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等的职务科技成果,即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退休、退养、解聘、辞职(退)或调离本所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本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仍属我所的知识产权范围。非职务科技成果在需要办理非职务证明时,研究人员应事先提出请求,经过项目、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科技处审核,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由科技处办理非职务科技成果证明。非职务科技成果若是利用本所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非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本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和技术秘密,包括新产品、新物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和本所科技处确定的技术秘密等;商标和商业秘密,包括本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且只有本所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财务、商业信息等;职务科学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执行本单位任务创作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摄影、录相等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其它单位委托本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四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本所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与合作单位共有。
 
第五条:本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必须经过科技处审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第六条:在读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如涉及研究所技术秘密,应将技术分解。
 
第七条:专利申请
1、本所职工在完成科研任务和工作时有责任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并申请专利。科技处对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对不宜申请专利且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妥善予以保护,经科技处审查及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2、专利发明人在有关专利文件上有注明自己是该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未申请专利或私自申请专利而给本单位权益造成损失的,研究所将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课题、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学术论文发表
1、本所职工在完成科研任务和工作中取得的成果需要在国内外会议、期刊上公布、发表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并书面报科技处批准并存档。凡涉及保密项目的论文还需得到保密办和所分管领导的批准。
2、职工为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而撰写的论文中,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本所享有。
3、未经审查和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科研结果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论文。各项目、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须对审查公开发表论文的学术水平与质量负责,论文完成者须对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遵守学术道德,避免损害研究所利益。
4、论文署名的格式为:
中文: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
英文:National Astronomical Observatories/Nanjing Institute of Astronomical Optics & Techn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九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须做到严格保密。
 
第十条:接待参观访问者涉及科研内容的,事先须得到科技处的批准并要佩带参观标识按指定路线和范围有组织地进行。外单位到本所联系业务人员,一律在专门接待区接待,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仪器产品研制场所,如有需要进入,需经过科技处批准、登记并要佩带参观标识后方能进入。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资料、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及所取得的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材料收集整理交予科技处,并由科技处核对后交于综合办归档。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退休、退养、解聘、辞职(退)或调离本所的职工以及研究生毕业的均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原始技术资料交与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待科研任务结束后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职工(包括聘用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等均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本规定所涵盖的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对本所相关业务的竞争。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在所外从事与本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相关的科技、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般予以批评教育,收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并酌情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要给予扣发奖金、停发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公职,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所各部门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及行为.对揭发、举报上述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五条:本所职工(包括聘用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等都有维护本所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定》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