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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关于印发《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天光发〔2024〕17 号

各部门: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已经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天光所

2024年6月6日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所战略,大力建设人才高地,充分发挥研究所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激励保障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我所发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面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实行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租住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人才公寓租住对象为本所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或高级来访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站博士后和已聘为特别研究助理岗位的在南京无房的人员,以及高级来访人员。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我所已持有的花园路 1 号 5 幢客房、江苏省国际人才公寓房或麒麟新园区人才公寓房。

第三章 租住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应填报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由人事教育处审核申请租住人员的资格,综合事务处填写初步安排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经所长批准后,由综合事务处安排办理租住手续。

第六条 租住和退房手续由综合事务处负责联系协调办理。

第四章 人才公寓费用管理

第七条 花园路 1 号 5 幢客房、省国际人才公寓套房、麒麟园区人才公寓套房房租标准见下表(已含物业费)。公寓房套内合租者按人数均摊。研究所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房租按照标准的50%收取,100 平米及以上的套房仅面向高层次人才提供租住。

人才公寓房租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位置户型建筑面积
    (平米)
每套月租
    (元)
1花园路1号5幢101室两居室561500
2花园路1号5幢201室两居室561200
3热河南路2号A幢1709室两室套102.932000
4热河南路4号C幢721室单室套47.441000
5热河南路4号C幢814室单室套46.481000
6热河南路4号C幢819室单室套48.281000
7热河南路2号B幢515室单室套67.791400
8热河南路2号B幢1801室复式两居室68.281400
9热河南路2号B幢1813室复式三室两厅111.452200
10热河南路2号B幢1822室复式两居室71.611400
11创优路299号9幢A1型,3套三室两厅1002000
12创优路299号9幢B1型,12套两居室801600
13创优路299号9幢B3型,6套两居室801600
14创优路299号9幢B2型,5套单室套801200
15创优路299号9幢B4型,1套单室套,无障碍801200
16创优路299号10幢A1型,3套三室两厅1002000
17创优路299号10幢B1型,13套两居室801600
18创优路299号10幢B3型,7套两居室801600
19创优路299号10幢B2型,5套单室套801200
20创优路299号10幢B4型,1套单室套,无障碍801200


第八条 本所职工、博士后和特别研究助理的房租及水电等费用可由研究所财务部门从租住人的工资或劳务费中按月代扣;来访专家房租由邀请人负责解决。水电及公摊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承担,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套内合租人分摊。

第九条 房间的闭路电视收视费和网络宽带使用费由租住人自行向公寓物业申请开通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人才公寓住房管理

第十条 综合事务处安排人员负责人才公寓日常事务管理。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管理方委托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租住人员须遵守研究所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和物业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省国际人才公寓房内提供家具和床上用品(被子、枕头、床单)及基本家用电器。麒麟园区人才公寓提供家具及基本家用电器。花园路 1 号 5 幢 101 室、201 室客房内提供家具及基本家用电器。均不提供任何日用品。

第十三条 房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均为公共财产,需爱护使用,损坏应赔偿。租住人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对所租住房的结构、水电、门窗等设施不能随意改动。

第十四条 租住人员不得调换、转租、转借(含亲属),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非法活动。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取消租房资格。

第六章 人才公寓住房退房

第十五条 退房时,填写退房申请单,租住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结清水、电、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搬离时,如有剩余未结清的任何应由租住人承担的费用(包括需要赔偿的费用),将从相关人员工资或劳务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退出人才公寓住房:

(一)租住人已经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条件(已购房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租住人才公寓最长宽限 1年);

(二)出国(境)探亲或公派出国超期的;

(三)私自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租住人才公寓时长满 6 年的;

(五)其它由我所认定应退出的情况。

以上情况须在一个月之内退出该住房,逾期不交,研究所将收回住房,租住人若不按期搬离,逾期第 2 个月起租金逐月翻倍。如遇特殊情况,提交所务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天光所内部客房管理规定》(宁天光字〔2005〕40 号)同时废止。由研究所综合事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人才公寓租住审批表

           2.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人才公寓退租申请表

           3.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人才公寓房屋查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