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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宁天光发〔200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款, 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天光所各部门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 全所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南京天光所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南京天光所各级领导都要贯彻“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 对实现安全、文明的科研生产活动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即安全保卫委员会),在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保卫办公室为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为全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法人授权的主管安全工作的所领导对研究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所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负安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部门内兼职安全员,建立全所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所领导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奖惩办法、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3、组织全所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整改。
    4、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正职对本部门在科研、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副职负相应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局院所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经所长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3、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不定期的对安全科研、安全生产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考核工作,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基层安全员的选派、调整、充实和培训工作。
    5、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科研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对有毒、有燃烧爆炸危险的项目,在设计时应订出安全操作规程和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
    2、组织本课题组职工特别是公务出差期间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在外租车、住宿、就餐等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3、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
    4、加强课题组外聘人员的管理,及时登记办理有关证件。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兼职安全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协助领导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2、参加制订、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安全守则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于违章作业者,每个职工都有权予以劝阻。
    2、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正确地填写原始记录。
第三节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协同所长组织推动安全科研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检查监督研究所安全规章制度的的执行情况。
    2、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经费专款专用。
    3、参加全所性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4、对所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安全保卫办公室职责
第十五条 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1、组织所内防火、保卫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险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并落实处理情况。重大隐患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2、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科研生产的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组织安全奖惩的评选。
    3、按照交通安全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行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4、督促并检查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作业。负责所内强检设备的定期保养检查。
    5、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因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进行现场经常性检查,协助解决事故隐患,发现违章有权制止,情况危险的可先令其停止工作,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 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中,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领导重视,安全员发挥作用,无事故无隐患的部门,给予表扬,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十七条 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工劳动纪律涣散,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从而导致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及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领导,视事故情节,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各级评优和职工考核、晋职、晋级与安全保卫工作挂钩,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科发办字〔2004〕21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组织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应广泛利用板报、简报、图片展览、录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地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由安全保卫办公室或事故调查小组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安全教育。
 
第五章 安全捡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是保证科研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危险、查明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并整改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所长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研究所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群众性普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要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报批评无视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所组织的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部门提供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对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向上级报告。对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组织与形式
    第二十六条 所安全检查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协助分管所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安全检查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安全责任人(课题组长)进行。兼职安全员应经常在本部门范围内巡回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检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保卫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
第三节 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隐患实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内容包括:隐患部位及内容、整改期限、整改情况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由安全保卫办公室签发,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接收并负责处理。《隐患整改通知》要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隐患存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对能够解决的隐患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不得拖延,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报安全保卫办公室批准备案,同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