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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宁天光发[2009]9号
为切实规范南京天光所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有效防止各种职业伤害和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在工作、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人员,以主要工种(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
3、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4、劳保用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避免遭受职业伤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允许作为福利待遇,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附件1:劳保用品发放工种及标准)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综合办公室为所劳保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劳保用品发放落实情况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负责审核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和适用范围;负责对各部门采购的劳保用品进行审核及验收;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帐;用于采购劳保用品的费用从本部门课题经费中列支;
3、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相应延长其使用期;
4、各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中的劳保用品标准,到省市一级具有劳保用品生产、销售资质的厂家或商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和规格,不得任意采购,更不允许采购质量低劣的劳保用品;
5、各部门采购的劳保用品由综合办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入库,以确保劳保用品采购渠道、质量及数量等符合规定。若未按照标准采购或出现假冒伪劣品,除责成采购部门退回或更换外,还应追究采购者的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凡未经综合办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审核及验收的劳保用品,财务室一律不予报销;
6、职工领取劳保用品后,须按规定使用,对于破旧、失效、过期的劳保用品须及时报废,发现现有劳保用品不足以满足安全工作需要时,职工应向部门提出申请。凡因未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造成个人人身损害的,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7、职工或部门对现行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存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其中,职工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统一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根据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及时对标准进行修订。在未修订之前,各部门仍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8、各部门下一年度劳保用品发放人员名单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报综合办备案。
四、本管理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天光所劳保用品发放工种及标准.doc
